王燕、罗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目标 作文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变身奥义【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5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63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桅邓安肖玲
【审理法官】愚人短信杨桅邓安肖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燕;罗锋;罗后成
【当事人】王燕罗锋罗后成
【当事人-个人】王燕罗锋罗后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王燕;罗锋
董勇电视剧【被告】罗后成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670000元借条该如何认定;涉案债务是否为罗锋、王燕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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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本院审查核实,罗后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系双方通话记录,跟待证事实关联性不够,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二、三真实、合法,系罗后成向上诉人支付借款的回单和银行流水,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罗锋案涉账号为有两个,均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061011存折号对应尾号2342的银行卡号,尾号961011的存折号对应尾号1681的银行卡号,被上诉人罗后成亦有两个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案涉账号,尾号分别为405011、269011;罗后成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提交了七份客户回单,系支付给罗锋的借款凭证,其中有五份业务类型属于卡存款,即无折存现业务,无折存现业务在银行流水不能显示存款人姓名和账号等信息;上诉人罗锋、王燕未能提供案涉尾号为2342、1681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号交易流水明细。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670000元借条该如何认定;涉案债务是否为罗锋、王燕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关于涉案670000元借条该如何认定。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罗锋主张案涉670000元借条系其向罗后成新出具的借款,因罗后成未实际交付款项而导致借贷关系不成立,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三年未收回涉案借条亦与其本人日常交易习惯明显不相符;本院通过审查涉案借条、客户回单、双方涉案银行账号流水、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全案事实,可以认定案涉借条系双方往来的结算具有高度盖然性,故罗锋述称案涉借款未实际交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罗锋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已无法显示完整的双方真实交易记录,存在效力瑕疵,仅凭双方银行卡转账交易记录不足以认定罗锋已偿还完毕罗后成借款;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2012年已发生借贷关系,罗后成在提交了2012年银行流水后,罗锋怠于提交案涉账号2012年银行流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罗锋主张其转账支付款项明显大于罗后成转账款项,双方借贷早已结清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罗锋应承担返还罗后成借款670000元的责任。 二、关于罗锋、王燕是否应当共同承担案涉债务问题。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平面设计实习报告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罗锋与王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财产作特别约定,亦未约定归各自所有,上诉人罗锋向罗后成多次借款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经营,罗锋、王燕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该笔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燕主张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罗锋、王燕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罗锋、王燕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6 21:40:24
王燕、罗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6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曾用名王祖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生,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生,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后成。
上诉人王燕、罗锋因与被上诉人罗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湘018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燕、罗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生,被上诉人罗后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燕、罗锋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罗锋向被上诉人罗后成出具的借条不是双方之间往来的结算。根据一审中罗锋向法庭提交的从2013年1月17日至2017年3月11日止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罗后成向罗昆转账支付1,509,000元,罗锋向罗后成转账支付3,486,800元,罗锋转账支付罗后成款项明显超过罗后成转账的款项,双方之间的往来已结清,罗锋不再欠罗后成借款。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罗锋向罗后成出具的借条系双方之间对往来的结算仅仅只是一种推断,并无证据证明该事实。2.上诉人罗锋向被上诉人罗后成出具欠条后,罗后成并未实际支付该笔借款。基于双方在2017年3月28日已经结清之前的往来,罗锋在2017年4月5日拟重新向罗后成借款670,000元,故向罗后成出具了该借条。一审中罗后成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借条,并未证据证明已将该款项实际交付给罗锋。3.一审法院认为罗锋在长达将近三年的时间内未要求罗后成归还借条的行为不符合其应有的常识和经验,亦不符合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反之,罗后成在罗锋出具借条后长达将近三年的时间未向罗锋主张权利要求返还借款,也不符合生活常理。4.即便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王燕也不应共同承担责任。上诉人王燕未在该份借条上签字,也未事后追认,且该借款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罗后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上诉人家庭生活和生产
经营。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实认定错误,罗锋与罗后成不成立借贷关系,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等规定。关于两上诉人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应适用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两上诉人归还借款属适用法律错误。三、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没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予以支持,且双方借贷发生在2005年,王燕跟罗锋结婚才2010年,王燕不知情,一审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认定王燕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王燕也不应担责。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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