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钰与闫晓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电脑发出滴滴声【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一节祝福语【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孙承松
【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孙承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钰;郑淑霞;闫晓飞
【当事人】陈钰郑淑霞闫晓飞
【当事人-个人】陈钰郑淑霞闫晓飞
贷款利息怎么算【代理律师/律所】祝静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肖雨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周剑南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四川特小吃大全祝静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肖雨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周剑南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祝静雯肖雨尘周剑南
【代理律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钰
【被告】郑淑霞;闫晓飞
【本院观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就陈钰主张的借款关系,郑淑霞以其被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已经针对郑淑霞被案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基于本案情况裁定驳回陈钰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陈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梦见丈夫有外遇【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2:11:23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郑淑霞针对本案所涉借款已经以其被闫晓飞、陈钰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经审查认为郑淑霞的报案符合立案标准,已于2020年3月14日立为刑事案件,故本案不宜以经济纠纷继续审理,而应先移送刑事侦查,相关民事责任应根据刑事问题认定结果再依法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钰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继续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基本事实是民间借贷纠纷且不存在经
大清皇帝济犯罪嫌疑。(一)本案基本事实是陈钰与郑淑霞、闫晓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中陈钰是债权人,郑淑霞是债务人,闫晓飞是保证人。陈钰与郑淑霞于2019年5月9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陈钰向郑淑霞出借130万元,郑淑霞以其名下房屋就借款向陈钰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了《房屋抵押合同》,同日,郑淑霞、闫晓飞共同向陈钰出具《连带还款保证书》,闫晓飞就郑淑霞向陈钰借款13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钰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仅是陈钰与郑淑霞、闫晓飞的法律关系系平等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二)虽郑淑霞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钰、闫晓飞“套路贷”,与陈钰无关,更与本案无关。由于郑淑霞到期不能按时按期还款,并恶意编造事实逃避履行债务,陈钰才以诉前保全和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其后,郑淑霞向顺义区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被“套路贷”,报案的事实与理由主要是陈钰将借款出借给郑淑霞后,郑淑霞随后将借款汇给闫晓飞,据郑淑霞称闫晓飞至今也未向郑淑霞归还该借款,现陈钰起诉郑淑霞,可能要拍卖郑淑霞的房产。所以郑淑霞以陈钰与闫晓飞联合起来郑淑霞为由报案,顺义区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显而易见,在陈钰将130万元借给郑淑霞之后,陈钰就已经履行完毕《借款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郑淑霞如何处置该130万元或者与闫晓飞有任何的交易安排均与陈钰无关,郑淑霞将130万元汇给闫晓飞甚至是其他人,都与陈
钰无关。陈钰并未参与其中,陈钰与郑淑霞之间的关系仅为民间借贷关系。陈钰与“套路贷”无关。(三)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事实不是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对基本事实认定有误。本案审查的法律关系仅为陈钰与郑淑霞、闫晓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经济犯罪无关。即使郑淑霞与闫晓飞之间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犯罪行为,但与本案无关,本案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1.陈钰并未参与郑淑霞与闫晓飞之间的任何交易或者利益纠葛,陈钰自始至终只是在履行对郑淑霞的放款义务,依据《借款合同》向郑淑霞、闫晓飞主张归还借款的债权。2.货币是种类物,陈钰将130万元借款汇给郑淑霞后,郑淑霞再汇给闫晓飞130万元,该两笔款项虽然数额相等,但性质不一样,在法律关系上更无任何关系。前者是陈钰给郑淑霞的借款,后者性质陈钰并不清楚,与陈钰无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一)本案属于经济纠纷,无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不应驳回起诉。(二)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本案,不受郑淑霞报案的影响。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三)本案审理不以郑淑霞报案的侦查结果为前提,依据九民纪要精神应当继续审理。无论郑淑霞与闫晓飞之间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郑淑霞都确实收到了陈钰的借款且未归还,郑淑霞应当依法归还借款。(四)即使郑淑霞与本案有牵连,
但因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三、一审法院驳回陈钰的起诉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使陈钰丧失了救济的途径。本案中,陈钰在出借了130万元的借款后,通过合法途径起诉郑淑霞、闫晓飞,要求归还借款,弥补陈钰的损失。而郑淑霞以与本案并不相同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郑淑霞自身如何处置财产都与应当归还陈钰借款的事实无关,郑淑霞以其报案被公安机关受理为由,不仅拖延了本案的审理程序,且混淆了本案的基础事实,阻碍了陈钰行使正常的法律权利。陈钰作为本案唯一有经济损失的主体,无法收回出借的130万元借款,也无法通过法院起诉程序弥补损失,维护自身权益。现陈钰因长期无法收回130万元借款,资金状况持续恶化。 综上所述,陈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