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晶、陈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宗晶、陈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究极日月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3 
【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3337号  洪氏妹
【审理程序】二审  造梦西游3配招
【审理法官】段修排关光明朱运涛 
【审理法官】段修排关光明朱运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宗晶;陈勇;孙宝平 
衬托与烘托的区别
【当事人】刘宗晶陈勇孙宝平 
【当事人-个人】刘宗晶陈勇孙宝平 
【代理律师/律所】冷燕山东金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壶口瀑布冷燕山东金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冷燕 
【代理律所】山东金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宗晶 
【被告】陈勇;孙宝平 
【本院观点】陈勇对其为案涉借款两次出具借条的事实予以认可,借条明确载明“今借到刘宗晶现金玖万元正”,其抗辩称没有收到现金,显然自相矛盾。 
嘴巴嘟嘟【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4月27日,陈勇向原告出具借条,借刘宗晶现金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孙宝平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2018年5月1日,陈勇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将上述借款期限更改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孙宝平以担保人身份也在该新的借条上签字。刘宗晶、陈勇双方均认可两份借条所涉系同一笔借款,2018年4月27日的借条陈勇未收回。李健阁系刘宗晶之子,是个体工商户薛城区鑫亿泰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刘宗晶在一审法院2021年9月29日庭审中称:“我方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法庭提交取款凭证,逾期不提交视为我方放弃权利。当时我儿子在平安普惠贷款20万元,贷款下来后打到了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上,在2018年4月27日前后我从工商银行取了20万元左右。”一审庭审结束后刘宗晶提交了打印于庭审当日的李健阁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2018年3月1日至20
18年9月1日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其资金来源和经济能力,一审卷宗也附有该证据,但一审法院未予质证即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刘宗晶诉讼请求。该证据显示,2018年3月至4月底之间有二十万余元资金在该账户进出。陈勇二审对该证据质证认为“我没收到,不认识李健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勇对其为案涉借款两次出具借条的事实予以认可,借条明确载明“今借到刘宗晶现金玖万元正”,其抗辩称没有收到现金,显然自相矛盾。陈勇抗辩称借款是平台积分折算而成,但对于哪个平台、积分如何折算及过户,既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作出合理解释。综合刘宗晶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判断,应认定其已经实际将借款交付陈勇,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一审对刘宗晶庭后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即作出判决不当,刘宗晶诉请陈勇偿还借款的主张应予支持。对于刘宗晶主张的利息,双方在借款时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陈勇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支付借款逾期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孙宝平在案涉借款所涉两份借条上均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依法应对陈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刘宗晶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
支持;陈勇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孙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相关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    二、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宗晶借款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    三、孙宝平对陈勇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陈勇追偿;    四、驳回刘宗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刘宗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陈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3-22 01:16:35 
刘宗晶、陈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4民终33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宗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燕,山东金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宗晶因与被上诉人陈勇、孙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宗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燕、被上诉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宝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宗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一审时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将出借款项交付给被告,故借款合同并未生效,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上诉人在一审中积极完成举证责任,并打印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来源,上诉人家里做五金生意,也存有现金。2.借条就是实践性合同,如果不是把钱给陈勇,陈勇是一个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收到钱,会给上诉人出具借条吗,并且担保人在现场见证,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确认。3.上诉人不玩资金盘,也不懂什么积分,借给被上诉人的就是白花花的钞票,如果没有被上诉人
担保人孙宝平担保,上诉人就不会将钱借给被上诉人。至于被上诉人拿着上诉人的钱去玩什么资金盘,那是被上诉人的事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勇辩称,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孙宝平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刘宗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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