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未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未复习资料
(一)皇帝制度
1. 秦朝
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
秦始皇在灭六国之前,称为“秦王”。秦王政统一中国之后,“王”的称号与自己的身份已不再适合了。经过讨论,决定兼采三皇的“皇”、五帝的“帝”,号曰“皇帝”。秦王政认为自己是历史上第一个皇帝,所以自称“始皇帝”。
秦始皇确立了“皇帝”的名号之后,“皇帝”就成为封建地主阶级最高政治代表的尊号,也是封建君主统治的象征。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有官吏都要无条件地效忠皇帝,皇帝不受任何约束,包括法律。从秦始皇开始,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自称为“朕”,臣民称其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专称为玉玺,皇帝驾临曰“幸”,所在之处为“行在所”,所居之处是“禁中”。
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
2. 汉朝
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加强皇权出发,以“天人
合一”思想为皇帝制造一套理论,这就是“君权神授”说。“君权神授”理论把皇帝神秘化,皇帝便由人转化为上帝神的代表了。皇帝是上天派到人间的代表,能沟通天人之间的关系,他掌握的生杀予夺的大权是“受命于天”的。汉朝将秦始皇创建的皇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二)中央行政管理机关
1. 秦朝
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由战国时期“国尉”发展来的。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由战国时期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主要管理记事。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三)职官管理
1. 秦朝
秦朝选择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要具备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第二,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
第三,必须忠君。
第四,必须通晓法律。
秦朝除了在选任职官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而且还重视对职官的考核。“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具体考课的内容是“五善五失”。
2 、汉朝
汉代大致从四种途径选拔统治人才和任用官吏,其中包括征辟和察举。征辟是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与辟举。一种征召是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之士,经皇帝面试后任用为官;另一种征召
是皇帝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辟举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首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察举制度始于西汉而盛于东汉,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一定数量的人才选用为官。
汉朝的考课基本沿袭秦制。
汉朝的致仕年龄一般规定为七十岁。官员退休后,朝廷往往给与一次性的很高的赏赐,以示敬老尊贤。有些德高望重的老臣退休后,仍可按时朝见皇帝,皇帝有重大事情还向高级官员咨询。
3 、隋唐朝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中书省为最高法令机关,皇帝的诏书,皆由中书省根据皇帝的旨意草拟,参加具体草拟的是中书舍人。门下省有权审定中书省草拟的诏令,且中央各机关和地方各部门呈送的奏章,内容重要的皆通过尚书省交到门下省审定后,才送到中书省呈送皇帝裁决。尚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尚书省下设六部,每部分领四司。
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据考试进入仕途。科举,分科取士。由国家设立科目,定期进行统一考试。隋朝考中后,根据成绩,授予不同官职。而唐朝考中只获得出身,即取
得任官资格,仍需经吏部考试,如果吏部考试通不过,则空有出身,并不得做官。唐朝考试根据四项标准:一,体貌丰伟;二,言辞辩证;三,楷书遒美;四,文理优秀。科举制度的实施,打破了魏晋以来的“门第”界限,从而改变了由与世家大族垄断仕途出身的“上品无寒门”的现象,为唐朝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政权 , 推动封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五、刑法制度
在《中国法制史》中刑法的内容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比较重要。纵观历史,历朝历代制定的刑法典的数量较多,内容也较丰富。通过学习传统的刑法,我们可以发现历史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缩影。这也正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通过学习法律制度,了解历史上的法律发展状况,进而认识当时的社会情况。然后分析总结,为现在的法治建设寻出路。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 、西周
( 1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耄指八十,九十岁的老人;悼指七岁少年。总起来讲,是说 80 、 90 岁的老人和 7 岁以下的孩子,其行为虽构成犯罪,法律不再追究责任。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慎重考虑
用刑问题。
( 2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眚”系指过失,“非眚”,则指故意;其中的“非终”系指偶犯,“惟终”系指惯犯。总起来讲,西周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人有小罪,但属故意和惯犯,则不能不处以死刑。相反,人有大罪,但属过失或遭际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而偶然发生的,则可不杀。
( 3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凡断狱,审判官吏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人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这表明西周刑罚适用原则有了新的进步,即不但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的善恶,同时也兼顾犯罪对社会危害的轻重,综合起来使用刑罚手段的立法意图。
( 4 )罪疑从赦
指在施刑之时,如罪犯所犯罪行有疑问时,量刑又在可轻可重之间,则要施以轻刑。同时,上文和“赦从重”,是指罪犯所犯罪行已由故意入重罪,需要大赦时,则可以从重罪之上而赦之。这可以视为中国古代有利于被原告原则的最早萌发,它对后世的慎刑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 5 )“刑罚世轻世重”
即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罚适用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依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使用重刑手段。西周统治者把刑罚适用与稳定社会结合考虑,灵活处理各种不同犯罪,是当时刑罚适用原则的重要发展,在中国刑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秦朝
( 1 )责任年龄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秦规定,身高不到六尺,不负刑事责任。按照身高来确定是否负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科学的。但秦朝开始注意主体的犯罪能力以及根据不同的能力来划分是否犯罪,无疑又是进步的。后世对责任年龄逐渐加以完善。
( 2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 3 )区分故意与过分
( 4 )数罪并罚
( 5 )共犯加重
( 6 )自首减刑
( 7 )诬告反坐
3 、汉朝
( 1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 2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 3 )先自告除其罪
( 4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4 、唐朝
( 1 )八议。八种人除了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罪,都可以享受“请”的特权。这八种人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 2 )请。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享受“请”的人比享受“八议”的人身份低。
( 3 )减。指七品以上的官员及有爵位的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
弟、妹、妻子、子孙犯流刑以下的罪,可以享有减刑一等的优待。
( 4 )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刑以下的罪,享受用铜赎罪的优待。
( 5 )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 6 )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官职折抵刑罚。
( 7 )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 8 )自首减免刑罚。
( 9 )同居有罪相为隐。
( 10 )共犯区分首从。
( 11 )二罪以上俱发。对于数罪并发唐律采用并合论罪。
( 12 )本条别有制与力不同,即当《名例律》与其他十一篇的具体条文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具体条文。
( 13 )断罪无正条,即在判罪时在律中没有正面明确规定某一罪行如何处刑的条文。
( 14 )化外人相犯,即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二)刑名
•商朝
( 1 )死刑。
A 、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B 、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C 、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D 、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E 、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 2 )肉刑
A 、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
秦朝历代皇帝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B 、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C 、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D 、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 3 )徒刑。
2 、西周
( 1 )死刑。西周时死刑通称“大辟”。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只用绞;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方法很多,有斩、弃市、轘、磔、膊、焚等。
( 2 )肉刑。西周肉刑仍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而且条目达二千条之多。
( 3 )流刑。
( 4 )徒刑。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
( 5 )拘役。这是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就是对有罪过者施以刑具,使之坐在官府门外左侧的石上思过,类似近世的拘留。
根据罪过之大小坐嘉石的时间分为五等,最长的坐十三天,短者三天。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服劳役。其期限分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三个月不等。劳役期满,州长、里宰具保,释放回家。
( 6 )赎刑。西周法律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了赎金的多少。赎刑实际上是奴隶主贵族的一种特权。
( 7 )没为官奴婢。
3 、秦朝
( 1 )死刑。
A 具五刑。这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B 族诛。即一人犯罪而诸灭其亲族,相当于商朝的劓殄。
C 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
D 阬。即坑或生埋,就是活着埋在进土里。
E 磔。即肢解身体。
( 2 )肉刑
秦朝仍然沿用奴隶制的黥、劓、刖(斩左趾)、宫等肉刑,而且广泛地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
( 3 )笞刑
笞刑就是用竹板或木板责打犯罪者背部或臀部的刑罚。
( 4 )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 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C 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 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 5 )迁
迁,是把犯人及其属或受株连者迁离乡土,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它比徒刑要轻。
( 6 )赀
赀是一种财产刑,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 7 )谇
谇,指的是申斥、训斥、训诫。在秦朝谇刑是针对有罪的官吏适用的一种轻微的处罚。
4 、唐朝
( 1 )笞刑。用荆条鞭打犯人的腿部和臀部。按罪刑轻重,分别鞭打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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