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七龙珠界王神
【公布日期】2016.12.15
【字 号】津农委计财〔2016〕119号
【施行日期】2016.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农委、农机中心、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8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12月15日
 
附件
天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世界十大禁止游戏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收储运体系建设以及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项目。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突出引导性和激励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农委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安排及补助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下达资金计划,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由市农委农机办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和验收办法,组织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安排、补助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考核验收,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审查资金分配方案、补助标准、支出内容等,配合市农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配合市农委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遴选与申报工作;负责编制本区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公示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四)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资金计划拨付补助资金,配合区农机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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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补助对象、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秸秆机械化离田、还田补助对象为作业主体或土地经营主体;其他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配标准:按市农委核定的2016年各区上报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为基数,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定额作业补助,其中:小麦、两茬平作玉米每亩5元;水稻、棉花、单季玉米等作物每亩20元。市财政按上述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方式,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补助标准,但不得用于其他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扶持。
  对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等其他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市财政按新增秸秆综合处理能力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为新建或扩建投资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市农委农机办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联合行文发布。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每年8月底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农机主管部门遴选项目,商区财政局后,将本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农机办。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农委农机办商市农委、市财政局同意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含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的项目还需聘请 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概算审核。项目通过评审论证后,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将项目实施方案含当年秸秆作业补贴结算情况报送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农机办。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前,市农委农机办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和概算审核报告,分区或分项目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农机办提出的建议,综合考虑市级财政预算规模,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据此将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待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批复各区。
  第十一条 已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要坚持诚信原则,认真落实建设责任,凡申请项目中止的,市农委、市财政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业财政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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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和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计划、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各区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项目招投标等工作,规范组织实施。
  车站一瞥第十三条  各区农机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做好项目文件资料及实施过程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区农机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在关键的时间节点检查过程管理的质量和真实性,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严格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农机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农委农机办,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农机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金审计,组织专家开展市级验收并撰写验收报告,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对区提出整改要求。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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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全面公开补助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农机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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