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的思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七年制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及成人教育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格复查。其标准按照国家对新生的体检标准和要求执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注册期限为按时缴纳学年学费后一周以内,春季学期注册期限为开学后一周以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以学期中期和末期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测验、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和参加课堂讨论及第二课堂活动的成绩,比重一般不应当超过总成绩的20%,有实验的课程可达30%~40%。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参加听课、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完成作业以及平时测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一般不在学期末统一考核。
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该课程理论考核。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当补做。抄袭他人实验数据或报告者,经查证属实的,其成绩按无效处理,并按《大连医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4门。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并获得相应的学分。五级制即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以上为及格——60~69
分为合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毕业考试、毕业实习采用百分制记分,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记分。选修课以学分计算,每16学时为1个学分。
第十条 成绩评定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需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改正。同时追查原因,并按《大连医科大学关于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分、绩点计算
凡成绩及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学分按教学计划学时计算,即每16学时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以周数计算的教学活动的学分,按每40学时为1学分计算。绩点按有关公式计算。
第十二条 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非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可自愿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者,成绩及格记载为补考及格,重修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如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毕业论文、毕业考试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核以及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大连医科大学是几本 免听和免修
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中,除专业主干课程、思想政治理论、体育、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军训等环节外,依据《大连医科大学免听和免修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十五条 考试(包括重修考试和补考)期间,一般不给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提交学校保健部门出具的诊断书,于考试前及时向院、系请假,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下一次同等级别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达3门或连续两个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门数达4门者须留(降)级(七年制学生除外)。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达到辅修要求,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根据《大连医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补考或重修。
第十九条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大连医科大学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实践教学,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环节均按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期末考试,补足学时后方可申请参加考试。
1、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有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调整专业必须经学生同意,并与学生志愿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凡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的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果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核通过,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2、学生转学,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转专业、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每学年两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处理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七年制学生分流以及五年制学生在七年制学生分流产生缺额后的选拔,均按照《大连医科大学关于七年制学生分流及选拔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连续计算)最长可延至规定学制后两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认,需停课,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自费出国留学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次数最多为2次。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由学校下发休学通知。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保留学籍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申请复学的学生,携带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所在院、系申请,经院、系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连续两个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门数达6门或累计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达8门;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院、系填写退学呈报表,经院、系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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