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1.0.2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第1.0.4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第1.0.5条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第1.0.6条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1 术语
第2.1.1条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第2.1.2条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第2.1.3条地震作用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第2.1.4条设计地震动参数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第2.1.5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第2.1.6条设计特征周期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
第2.1.7条场地site
工程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第2.1.8条建筑抗震概念设计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第2.1.9条抗震措施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第2.1.10条抗震构造措施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的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2 主要符号
第2.2.1条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FEvk--结构总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E、Ge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ωk--风荷载标准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M--弯矩;
N--轴向压力;
V--剪力;
p--基础底面压力;
u--侧移;
θ--楼层位移角。
第2.2.2条材料性能和抗力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f、fk、fE--各种材料强度(含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θ]--楼层位移角限值。
第2.2.3条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B--结构总宽度;
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L--结构(单元)总长度;
a--距离;
as、a's--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边缘的最小距离;
b--构件截面宽度;
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h--计算楼层层高,构件截面高度;
ι--构件长度或跨度;
t--抗震墙厚度、楼板厚度。
第2.2.4条计算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G、γE、γw--作用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ζ--计算系数;
η--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的增大或调整系数;
λ--构件长细比,比例系数;
ζy--结构(构件)屈服强度系数;
ρ--配筋率,比率;
φ--构件受压稳定系数;
地震基本烈度ψ--组合值系数,影响系数。
第2.2.5条其他
T--结构自振周期;
N--贯入锤击数;
IlE--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
X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x方向的相对位移);Y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y方向相对位移);
n--总数,如楼层数、质点数、钢筋根数、跨数等;
ν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Φji--转角振型坐标(i振型i质点的转角方向相对位移)。
第3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第3.1.1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第3.1.2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第3.1.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第3.1.4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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