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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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沫若大道南段126-130号。邮政贷款利率
负责人:兰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江,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涛,*,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沙湾支行)与被告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起诉时被告王涛下落不明,本院对被告王涛公告送达,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14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沙湾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沙湾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截止2022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157,125.02元、利息1,099.28元、罚息21.78元,合计158,246.08元及2022年1月1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从2022年1月15日起至尚欠本金137,125.02元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137,125.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计算,从2022年1月15日起至尚欠利息988.78元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利息金988.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计算;从2022年1月15日起至尚欠本金20,0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75%计算,从2022年1月15日起至尚欠利息110.50元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利息金110.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75%计算);2、判令被告王涛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82.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涛于2021年5月24日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于2021年5月25日与原告签订《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60,000.00元的额度借款,借款利率在一年期LPR基础上加0.4%,即6.2%,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本金,出借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
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同时被告还需承担原告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2021年5月31日,原告按约将50,000.00元转入被告尾号0736的邮储银行账户内,借款期限为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借款利率为6.2%,罚息利率为9.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2021年6月9日,原告按约将60,000.00元转入被告尾号0736的邮储银行账户内,借款期限为自2021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9日,借款利率为6.2%,罚息利率为9.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2021年10月19日,原告按约将57,000.00元转入被告尾号0736的邮储银行账户内,借款期限为自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借款利率为6.2%,罚息利率为9.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2021年12月7日,原告按约将20,000.00元转入被告尾号0736的邮储银行账户内,借款期限为自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6月7日,借款利率为5.85%,罚息利率为8.77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告邮寄《提前结清贷款通知书》。现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金融债权的安全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涛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申请表》、《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放款单、还款流水及结清试算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法律文书送达承诺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前结清贷款通知书》、快递单、《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及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王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均系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4日,被告王涛向原告申请借款,申请额度为220,000.00元,期限为36个月,按月付息,到期还本。2021年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借款人通过线上电子渠道申请支用借款额度的,应先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贷通”功能开办申请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再通过电子渠道进行支用,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由客户按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自行选择,贷款利率在电子渠道支用协
议中进行提示,不再另行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本金,出借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该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约定:“……若在额度存续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权终止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12.1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发生逾期;……”,第十四条约定:“借款人违约14.1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14.1.1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第十五条约定:“借款人违约救济措施如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15.2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15.6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第十七条约定:“……17.2借款人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等)。……”;该合同其他额度类消费贷款专属条款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60,000.00元的可以余额循环使用的额度借款,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6日;额度存续期内前30个月(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借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该专属条款第四条约定:“4.1贷款利率不低于4.1.2.线
下支用利率按照《借款支用单》执行,线上支用利率以电子渠道支用协议中显示利率为准。……4.1.2具体支用日前一日的单笔支用贷款期限对应的LPR{1年及以下期限贷款对应1年期LPR,1年至5年(含)期贷款对应1年期LPR+40基点(一个基点为0.01%),5年以上期贷款对应5年以上期LPR}的基础上加200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同日,被告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法律文书送达承诺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原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为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铜河路中段123号,原告按约定地址寄递法律文书,一经妥投即视为其本人已经收到该法律文书,若被退回视为已经送达及双方之间的往来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催收函、通知)等以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其提供的送达地址寄送,在相关文书寄出三个工作日后,即视为本人已经收到,无需以公告的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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