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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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七六路30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付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坚,该支行员工。
被告:刘志坚,*,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路××号××室。
被告:郑双彩,*,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路××号××室。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支行与被告刘志坚、郑双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坚、郑双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志坚、郑双彩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2、判令被告刘志坚、郑双彩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466.34元、利息及罚息2133.9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其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刘志坚、郑双彩抵押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路××号××室房屋(房产权证书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3××8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上房2015字第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了第1项诉讼请求。
被告刘志坚、郑双彩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6日,被告刘志坚、郑双彩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支行(原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支行向借款人刘志坚、郑双彩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200000元,额度存续期间为156个月,自2015年4月16日至2028年4月16日,额度存续期内的一定期限,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础利率(如基础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础利率为准)上浮30%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就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
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刘志坚、郑双彩以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民德路14号3-402的产权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3××8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债权为前述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所形成的债权,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343239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担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015年4月27日,原告与二被告就约定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上房2015字第0××9号,登记的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为343239元。2015年5月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20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4日,借款年利率为7.67%,逾期利率为11.50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自2021年9月起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22年3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0466.34元(含拖欠本金12696.51元、剩余正常本金77769.83元)、利息及罚息3463.09元。
邮政贷款利率另查明,201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五年以上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
5.9%,并执行至2015年5月10日;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五年以上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9%,并执行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30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审理中,原告解释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先后发布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及《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通知》,确认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该项工作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2020年8月31日之前到期或在8月31日之后到期但8月31日之后不再重定价的贷款以及逾期贷款无需换轨等事项。刘志坚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未与原告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故刘志坚的贷款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利率标准与转换前实际执行利率一致,即借款年利率为6.37%(4.9%×130%),逾期利率为9.555%(6.3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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