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二00九年四月二日参动〔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
    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考军校的条件
    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10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9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
      (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5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四)优先保证应征入伍。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
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五、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六、工作要求
      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基层指挥军官队伍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准备,深入宣传发动,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沟通,科学合理分配征集任务,搞好征集任务的调配,保证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能够批准入伍。教育部门要把征集高校毕业生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工作,督促高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征兵任务。高等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班子,指定专门人员,切实抓好落实;具体工作,高校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没有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在高校开展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的经费,列入兵役征集经费支出,由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学校,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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