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纽约的安全基金,是银行同业为防止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设立的民间的自救措施。1914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即美国中央银行)建立后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来被其他国家效法。就其本源来讲,它首先是一项银行监管手段,后来在信用货币制度下,逐步被用作调节货币乘数乃至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自1984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作为平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的手段,中央银行通过高存款准备金率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再以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1989年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3%(加备付金率则达20%左右)。1998年3月改革,两个账户合而为一,统称存款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缴存。同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低至8%,1999年又进一步降至6%。即商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其存款准备金账户
余额不得低于核定存款的6%,存款按旬考核,并恢复了准备金存款原有的支付、清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8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 2003年9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由原来的6%调高至 7%,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暂时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变。2004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宣布自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2004年4月25日再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由7%提高到7.5%。为支持农业贷款发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38家银行实行8%的差别准备金率。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有两方面大的差异,一是西方国家一般对不同流动性的存款实行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如,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高于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所以,活期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高于定期和储蓄存款的,这主要是因为最初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放贷而出现流动性不足。我国则没有按照商业银行存款的类别来实施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而是不管活期定期还是储蓄存款,
统一于一个准备金率。第二方面的不同是,西方国家中央银行一般不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商业银行往往把法定准备金要??资金用于贷款或投资,现在由于法定准备要求而使商业银行不能动用这笔资金,而且商业银行获得这笔资金是要支付利息的,所以这项税收的额度相当于商业银行运用这笔法定准备金投资所获的收益(机会成本),加上它的利息成本。我国则实行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制度。下面是近年来准备金存款利率变动的情况(不完全)2:
1998年3月21日,中央银行将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到 5.22%,同时规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2003年12月 21日,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89%下调到1.62%,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维持 1.89%不变。2005年3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62%下调到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滞后制约了利率市场化进程邮政储蓄银行贷款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我国从1993年提出要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1996年正式开始推行。经过十年的努力,名义上基本实现了利率市场化。下面来回顾一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进程: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
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1,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息、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
进行大额长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尝试,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不含3年)。
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 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2005年3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一是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二是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可由商业银行法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不搞一刀切。
从以上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及措施来看,我国至少在名义上已经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渐进改革模式决定了任何单兵突进的改革都是不可能彻底的。就利率市场化改革而言,也是如此。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滞后制约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利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的利率决定理论,包括古典利率理论、凯恩斯货币利率决定理论、可贷资金理论等,以及金融发展金融深化理论。这些理论都强调让市场机制来决定利率水平,即资本(货币)的供求决定了利率水平。因此,理论上讲,利率水平下可以无限趋近于零,上可以趋近于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正常的利率水平总是在这一区间内波动。马克思的利率决定理论也指出,利率介于零和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在我国,利率水平既不是介于零和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也不是在零和投资的预期回报率之间,而是在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与投资的预期回报率(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这是因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存放的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制度人为地抬高了整个社会利率水平的底部,从而使得所谓的市场化利率实际上仍然遭到扭曲。具体来讲,如果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没有利息收入,
由于这笔资金商业银行必须支付成本,因此,商业银行资金运用必须很有效率。例如,商业银行吸收存款100元,利率为5%,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设为10元(含超额准备),则银行可用资金为90元,这90元资金的预期收益必须大于5元银行才不会亏本。银行的盈利压力增大,资金运用多样化、短期化可能性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一旦银行有了短期闲置资金,银行会想方设法把资金短期拆放出去。而另一方面,由于准备金不足银行将受到中央银行处罚,所以如果发现准备金不足银行将努力从市场融入资金,于是就有了同业拆借市场的供求和资金交易。由此形成的利率水平一般能够反映资金供求双方的真是状况,即为市场化利率。
在我国实行准备金存款付息制度下,银行的盈利压力不是很大。以 1998年为例,商业银行吸收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成本为不足5.22%(该年利率调整了三次,3月21日为5.22%,7月1日调为4.77%,12月7日再调为3.78%),而它存放到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可以获得5.22%的利率,这样它即使不发放贷款,而把全部资金都存放在中央银行,仍然会有盈利,从而在当时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惜贷行为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即使到今天,金融
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到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仍维持1.89%水平。虽然商业银行已经不能完全依靠央行支付给它的利息来维持它的利息支出了,但是,由于它存放在央行的资金仍有利息收入,因此,一旦它有了闲置资金,它的首要选择就是存到央行,只有等到资金的需求方(银行同业或者企业的正常贷款需求)所提供的利率远高于央行提供的利率时,商业银行才有动力把资金贷放出去(毕竟存放央行的资金是无风险的,而贷给企业甚至拆放给同业都是有风险的)。从而尽管我国早在1996年就已经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但可想而知,这样的同业拆借利率显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利率,这样的利率的下限不再是零,而是央行支付的利率。所以,笔者认为,准备金存款付息制度扭曲了市场利率,导致利率市场化改革无法彻底。
相关的政策建议
1.尽快取消准备金存款付息制度。2006年底我国将向外资银行完全开放,中外资银行站在
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对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的利息支出一方面已经成为央行的一大负担,另一方面,如果仅对中资银行支付利息,则有变相补贴之嫌,如果同时也对外资银行支付利息,造成国有资产拱手与人。因此,无论是从这个角度,还是从从利率市场化角度来讲,都应尽快取消准备金存款付息制度。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分超额和法定准备金两步走,首先取消超额准备金的利息,然后取消法定准备金的利息。
2.向西方成熟市场国家学习,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包括对不同流动性的存款要求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等。从文章我们可以看到, 1998年以后我国频繁运用准备金政策,这与标准的教科书原理相悖。众所周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首先影响货币乘数,然后再间接影响到货币供应量,因此,法定准备率的微小变动将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变动,容易对经济造成不良后果。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逐步成熟,今后不宜再频繁使用准备金政策。此外,1990年代以后国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新发展也值得我们关注,比如美国取消了定期存款的法定准备要求,只对活期存款要求。而加拿大等国则实行零准备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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