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徐瑞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 ...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11号舜耕社区明远综合楼B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负责人:周永超,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兵,*,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瑞瑞,*,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淮南市分行)与被告徐瑞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淮南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兵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瑞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银行淮南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18124.06元,利息及罚息2725.01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22年5月20日),本息合计220849.07元,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5月21日至本金结清时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2、请求依法判决对被告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花园××栋××室拍卖,原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对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被告徐瑞瑞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30万元,原告依据被告申请,向被告授信额度30万元,额度存续期为156个月,前36个月为额度支用期。并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为被告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于债权确定期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平付费、拍卖费),并约定用借款人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花园××栋××室向原告进行抵押担保。后被告在2019年1月15日支用两笔贷款,金额分
别为20万元和9万元,期限均为120个月,利率为6.86%,罚息利率上浮50%。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被告前期正常还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22年5月20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共计218124.06元,利息及罚息2725.01元,本息合计220849.07元。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我行贷款本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瑞瑞未答辩,且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申请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抵押权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截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9日,被告徐瑞瑞(借款人)、向原告申请额度贷款,并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156个月,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同日,
双方签订《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以其名下位于田家庵区××花园××房屋对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0元,担保期间为2019年1月11日至2032年1月11日,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于债权确定期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19年1月14日就上述抵押办理不动产登记[皖***********],2019年1月15日分别贷款90000元、200000元,贷款期限120个月,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截止到2022年5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218124.06元,利息及罚息2725.01元,合计220849.07元。
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徐瑞瑞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诚信的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通商银行已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徐瑞瑞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徐瑞瑞偿还本金218124.06元,借款利息及罚息2725.01元,本息合计人
民币220849.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022年5月21日起的利息及罚息以借款本金218124.06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
关于原告是否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徐瑞瑞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就涉案房屋进行抵押达成了合意,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原告已取得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徐瑞瑞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瑞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借款本金218124.06元,利息及罚息2725.01元,合计220849.07元(上述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徐瑞瑞未履行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有权以徐瑞瑞抵押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花园××栋××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徐瑞瑞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