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行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巴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巴县支行(下文简称镇巴县支行)金融服务水平,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镇巴支行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镇巴县支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镇巴县支行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镇巴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成立镇巴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隆
成  员:刘海波 、 孟江 、 邹梅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
主  任:刘海波
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处置;负责日常金融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镇巴县支行的义务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三、公平交易的权利。
四、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权利。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镇巴县支行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镇巴县支行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应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应当妥善解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充分听取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投诉机制建设
第十二条邮政储蓄银行贷款 镇巴县支行应通过广播、多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金融消费,要在各营业厅醒目处公示,并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意见簿》,以便金融消费者行使监督、投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支行为金融消费争议受理机构,需指定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定期对金融消费者监督意见和投诉内容进行整理、汇总、核实。
第十四条 总行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做好投诉事件的记录与转达工作。
第十五条 镇巴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按投诉内容划分为普通投诉事件和重大投诉事件。
(一)普通投诉事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因柜面服务不规范或客户不满意而引发的投诉;
2.因客户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条款或内容误解而引发的投诉;
3.其他普通纠纷引发的投诉。
(二)重大投诉事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因客户账户资金被挪用而引发的投诉;
2.因借、冒、假名贷款而引发的投诉;
3.因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被恶意泄露或使用而引发的投诉;
4.因个人征信异议引发的投诉;
5.因自助取款机管理松懈导致客户信息被盗用或资产受损引发的投诉;
6.因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引发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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