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张赛君等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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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横湖中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邵济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列,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赛君,*,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黄立富,*,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21年6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赛君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XXX),合同约定:因资金周转之需要,申请人同意向被申请人张赛君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6个月,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如果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第四条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息,并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若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立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自然人)》(合同编号:XXX,约定被申请人黄立富对上述债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张赛君发放贷款10万,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从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年利率为8.16%,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现还款期限已到,被申请人张赛君未按约归还本息,截至2022年9月6日尚欠本金100000元,利息693.81元,罚息2373.68元未付;被申请人黄立富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另外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费2000元。现申请人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张赛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9月6日的利息693.81元、罚息2373.68元及自2022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10.60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693.81元为基数);同时
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申请人黄立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张赛君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9月6日的利息693.81元、罚息2373.68元及自2022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10.60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693.81元为基数);同时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被申请人黄立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的诉讼费800元,由被申请人张赛君、黄立富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立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李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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