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根据**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各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资金(包括财政性和非财政性资金)存放的管理。
预算单位是指列入县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有“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也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
第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县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五条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
第二章银行账户设置
第八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是否涉及资金存放分类,可以分为资金存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按账户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上即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贷款转存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立以下一般存款账户:
(一)贷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市政府、县政府等文件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可以办理银行贷款的,经批准取得银行贷款后,可以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原则
上一个项目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多个项目在同一家银行贷款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已完成还款项目的贷款账户必须及时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贷款等自行举债行为的,不得申请开设贷款类一般存款账户。
(二)其他一般存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市政府、县政府等文件规定预算单位有其他结算需要开设其
他一般存款账户的,可以开设一个其他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市政府、县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立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建账户,预算单位经批准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可以开设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应在三个月内及时撤销。
(二)党团工会账户,按照相关法定章程规定,有党、团、工会经费管理需要的预算单位(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可以为其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异地分支机构,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办公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四)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其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确需独立核算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机构撤销时,账户必须及时销户。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坚持“规范、精简、高效”
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预算单位应根据资金性质和实际用途,按要求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可以在同一账户内分账核算的,不得再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第三章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十四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选择,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应在县财政局确定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范围内,按照就近原则或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自行择优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五条资金存放账户开户银行选择,除涉密资金、按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资
金外,预算单位开设资金存放账户,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运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择资金存放开户银行(下称资金存放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资金存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非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账户、党团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等各类涉及资金沉淀的账户。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预算单位不得在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各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十七条资金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
(四)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
(五)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六)应在实施资金存放的预算单位所在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第十八条竞争性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参照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最后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评选委员会由预算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外部专家由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从预算单位以外的机构中选择。内部成员应执行利益回避政策,外部专家应当熟悉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担任,外部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集体决策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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