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单位存款(下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以及银行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在A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纳入单位存款管理。金融机构在A银行的同业存款不纳入单位存款管理。
第三条 单位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 单位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经营原则: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A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综合营销原则:单位存款业务应与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互相结合,一体化营销客户。
(三)讲求效益原则:单位存款业务应统筹考虑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力求实现综合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 单位活期存款
第五条 单位活期存款是存款单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第六条 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活期存款进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存款单位办理单位活期存款业务须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存款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月末日计提利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三章 单位定期存款
第十条 单位定期存款是银行与存款单位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
第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万元,期限档次与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
限档次一致。对于期限档次与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款,需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在A银行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单位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款,须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已在A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单位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款,只须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和转账支票,并预留印鉴。
已注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存款单位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第十三条 同一存款单位在同一营业机构办理多笔定期存款,可以共用一套印鉴卡片,应须事先与开户行签订规范操作的协议。
第十四条 开户行审核相关证明文件并收妥票款后,为存款单位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下称“证实书”)。
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确需质押的,存款单位须持证实书申请存款行另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第十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总行规定的相应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水平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取手续,并收回证实书。
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且未到柜面打印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将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
第十七条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须采取转账方式转入其基本账户,支取其从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转存的定期存款时,也可以将存款转入其原转存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账户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
第十八条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总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总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总行规定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按支取日总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存款单位可于存款时与A银行约定是否办理到期自动转存业务。存款单位在A银行开立的单位定期存款包括自动本金转存、自动本息转存、约定本金转存、约定本息转存4种转存方式。定期存款自动转存时采用转存日总行规定的相应档次定期存款利率。
自动本金转存指单位定期存款到期后,原定期存款本金按原存期转存为新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再转存。自动本息转存指单位定期存款到期后,当期存款利息计入本金,并按原存期自动转存。
约定本金转存指单位定期存款到期后,当期存款本金按约定存期自动转存,利息不再转存。约定本息转存指单位定期存款到期后,当期存款利息计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自动转存。
第二十条 未约定办理到期自动转存业务且存款单位在存款到期日未支取的,当期存款利息不计入本金,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总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单位通知存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日需提前通知开户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并按规定计息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 单位通知存款按存款单位通知的期限分为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1天通知存款须提前1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7天通知存款须提前7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二十三条 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须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二十四条 存款单位申请办理单位通知存款,须提交开户申请书和营业执照正本,并预留印鉴。
已注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存款单位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通知存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开户行审核相关证明文件后,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注明“通知存款”字样。证实书上注明存款单位名称、存款金额和存款的品种(1天或7天通知存款),但不注明具体利率和存期。
第二十六条 存款单位支取单位通知存款,须提交证实书和预留印鉴,开户行须将本息转入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单位不得从通知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
(一)存款单位一次全部支取单位通知存款时,由开户行收回其存款凭证,办理销户手续。
(二)存款单位部分支取单位通知存款时,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开户行须出具新的证实书,从原开户日起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按支取日总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单位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三)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通知存款且未到柜面打印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可通过网上银行将通知存款转为活期存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通知存款的计息规则,按照A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单位协定存款
第二十八条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存款单位与A银行协议约定,在人民币结算账户(下称“结算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下称“协定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开户行对超出基本额度的协定户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存款。
第二十九条 存款单位办理单位协定存款,须和开户行签订《A银行单位协定存款协议》,协定存款协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时存款单位或开户行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协议,即视作自动延期。
第三十条 当结算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开户行自动将协定户存款补足结算户基本存款额度;若协定户存款不足以补足结算户额度,协定户余额直至为零,结算户和协定户在协议期仍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单位协定存款的结算户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规则计息;协定户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三十二条 单位协定存款协议期满,如存款单位或开户行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协议,开户行将协定存款账户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结算户。存款单位若结清结算户,须同时结清协定户。
第六章 协议存款
第三十三条 协议存款是指保险公司、邮政储汇局、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及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业法人类机构)或人民银行批准的可办理此项业务的其他组织、实体,在A银行开立的协议存款账户中协商存款利率、约定一定存期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起存金额为5亿元。邮政储蓄存期为3年(不含)以上,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存期为五年(不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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