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09
∙【字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施行日期】2022.01.0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2〕第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4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正谱
2022年1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
改。修改的1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1998年9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2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
二、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三次修正)
三、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号公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
四、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2003年11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
五、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6号公布)
六、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
七、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
(2016年12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公布)
附件2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草原、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专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八条删去。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维修。”
第十条改为第八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其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维修质量、维修收费、安全生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用汽车”删去。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删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将《河北省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旅游条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
2022年高速免费日期 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投诉工作。”
第九条中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告知投诉者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文中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修改为“或者”。
三、将《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修改为“接收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工作的军士、义务兵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删去。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文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将《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的“并处一万元以下”修改为“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五、将《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财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