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歌案看中日两国法律文化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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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思潮
从江歌案看中日两国法律文化的不同
江歌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有超过450万人签字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中国网友大都支持死刑,最后日本法院的非死刑结果似乎表明该案并没有被舆论“”,所以我们可以从江歌案中研究一下判决结果与民意背离背后的原因。
传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首先是媒体的责任,在这个案件中,中国媒体详细的报道了事件的始末,甚至在庭审之前就已经曝光了一部分证据,联系了受害者家属、该案证人刘鑫做采访。由于媒体的相关报道处在开庭前的阶段,当事人的所有言论还没有接受法律的检验,媒体更是不能完全了解到事实的真相,这时候的新闻稿件提前曝光庭审证据,如果媒体的报道出现错误,需要媒体承担什么责任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诽谤罪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普通民众往往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去追究,因此如果媒体报道带有强烈的主观彩或是报道的内容有失偏颇,引导舆论控制即将到来的审判,即使影响庭审,被追责的可能性也不大。媒体对大众有一个导向作用,自媒体时代
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众口铄金。相较而言,一旦报道有失公允,即使媒体承担责任,也难以消除不实信息造成的后果,以媒体为开端引发的大众对热点事件的围观更是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除了由于犯罪分子与受害者是中国籍,日本媒体较中国媒体显得冷静的原因还在于日本规定媒体在网络上报道传播诉讼证据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种严格的规定使得媒体不能基于未经证实的材料进行报道,而是尽量保持中立态度。对比国内媒体动辄提前曝光审判进程及相关当事人的情况,日本的意识文化更相信媒体会干扰司法公正这一论点。证据的提前曝光,证人的庭审前采访可能会改变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最终背离所谓的媒体介入是为了公正公开的初衷。日本实施“审判公开”的根据不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而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因此,日本虽制定有《政府信息公开法》,但审判证据资料不在其列,不能公开。公民可以通过申请对已经结审的案件的证据材料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阅览、可以部分抄录,但抄录不得用于诉讼目的之外,尤其不得涉及和侵害他人隐私。
除了媒体,日本法律中设有“违法公开诉讼证据资料罪”,根据这一规定,诉讼关系人在诉讼中获得的诉讼资料只能用于诉讼中,诉讼目的之外公开诉讼资料,无论在法庭审理前、审理途中以及审理结束后,都构成“违法公开诉讼证据资料罪”,判处1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诉讼关系人擅自接受采访等透露了有关信息时,除了极有可能被有关当事人控告侵犯隐私权外,还极有可能被追究泄密罪。
法律评价标准不同
大众在传播信息时总是会混淆道德与法律的评判标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检察院已经对一个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犯罪嫌疑
赵文博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市 201207)
摘 要:江歌案引起了广泛舆论讨论,尽管有450万人请愿对其适用死刑,但是江歌案从重量刑并没有受到舆论影响的干预,与近年来我国个别案件被批评受到舆论影响的情形对比,背后中日两国法律文化都有哪些不同是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舆论正义;法律评价;司法公信力
人的评价标准就已经达到了法律这个层面,曝光犯罪分子背后的人
情冷暖,进而用这些去司法,只能使得法治成为空谈。
在这一点上,日本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在于其没有严格区别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例如盗窃罪,根据《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不法行为的评价是有一
个起刑点的,比如盗窃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构成犯罪,低于起刑点进行的是道德上的否定,警察不会干预;高于起刑点但内容危害不大的认定为违法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调整;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由《刑法》来调整。日本与我国对盗窃罪的定义不同,没有起刑点这个概念,实施就是犯罪,不论偷盗一元钱还是一万元,性质都是一个偷盗行为,是可以在法律这个层面进行评价的。当然,对于类似于偷盗一元钱这种行为危害性不大的,检察院会采取不予起诉等方式来保证司法资源不被浪费和司法体系的高效运转。
司法公信力不同
尽管日本与中国都有着厌讼的传统,但是从社会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发生纠纷之后,日本民众寻求法律解决途径的比例更高,这背后与司法从业人员的高素质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尽管我国司法的公信力较上个世纪已经增强了很多,但信访比例的居高不下表明了部分民众仍对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抱有质疑。公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除了表现在民众愿意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纷争,还体现在对判决结果的信服,而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又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这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具体到个案,既然民众能够信任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那么在媒体与司法系统之间,人民肯定更倾向于选择相信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因此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必然不会太大,归根结底,舆论影响司法是因为人们期待法律能够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日本与我国传播信息所承担的风险,法律评价标准与司法公信力不同,才使得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表现不同,因此,应进一步提高媒体对司法案件监督的门槛,引导其客观报道评论,司法机关也要在每一次的公正审判中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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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件真实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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