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及举例审核
②前期工程费及举例审核、附属工程审核
④基础设施费及举例审核
政策与实务详解
A、税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①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②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③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2、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3、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B、会计核算原则
前期工程费
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筹建、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注意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实施招拍挂后系一级土地开发成本,不在实施招拍挂后的土地成本包括以下(3)、(4)项)等前期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整体性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
如:人防工程建设费、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2) 规划设计费:项目立项后的总体规划设计、单体设计费、管线设计费、改造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含支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调研费),制图、晒图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
(3) 勘测丈量费: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4) “三通一平”费: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含地下排水管、沟开挖铺设费用)、供电、道路(含按规定应交的占道费、道路挖掘费)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和进行场地平整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工前垃圾清运费)等。
(5) 临时设施费:工地甲方临时办公室,临时场地占用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以及沿红线周围设置的临时围墙、围栏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等费用。临时设施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家具等不属于临时设施费。前期工程费
(6) 预算编、审费:支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受聘为项目编制或审查预算而发生的费用。
(7) 其他:包括挡光费、危房补偿鉴定费、危房补偿鉴定技术咨询费等。
实务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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