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领土争端:圣胡安河沿岸修建公路和卡莱罗岛
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拥有长达309千米的边界,在圣胡安河和卡莱罗岛归属问题上长期存在着争端。 2010年11月18日,哥斯达黎加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邻国尼加拉瓜共和国的“军队入侵、占领和使用哥斯达黎加领土”。次年12月22日,尼加拉瓜也递交起诉书,控告哥斯达黎加采取单方面行动,在两国边界、紧靠圣胡安河(San Juan river)南岸修建一条长达至少120公里的新公路,称此举“侵犯尼加拉瓜主权,对其领土造成重大环境损害”。 2015年12月16日国际法院就“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以及“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道路”两起诉讼案件做出终审判决,16名法官一致裁定尼加拉瓜败诉,承认哥斯达黎加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并要求尼加拉瓜就其在哥斯达黎加领土上进行的不法活动所导致的破坏进行赔偿。 圣胡安河(San Juan River,西班牙语Rio San Juan),尼加拉瓜湖的出水口,源于该湖东南端的圣卡洛斯(San Carlos),流经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的边界,在北圣胡安(San Juan del Norte)分成3个河道——胡安尼洛梅诺尔河(Juanillo Menor)、圣胡安河本身和科罗拉多河(Rio Colorado)——注入加勒比海。全长199公里,中、下游为尼加拉瓜同哥斯达黎加的界河。多急流,可通航吃水浅的船舶。巴拿马运河开凿前,曾是沟通加勒比海与太平洋的重要通道。经尼加拉瓜湖,西距太平洋岸仅19公里。 1858年4 月15 日,哥斯达黎加与尼加拉瓜签署的《卡尼亚斯-赫雷斯条约》(Canas-Jerez Treaty)(又称《1858 年条约》)》,条约确定了太平洋至加勒比海之间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的边界路线。边界走向为沿着圣胡安河的东岸一直向北,到达加勒比海附近,然后折向东,沿着一个咸水湖Laguna los Portillos的南岸前行,直到海岸。该条约确立了尼加拉瓜对圣胡安河水域的主权和主权内的司法管辖权,但同时也确认了哥斯达黎加在该河下游“以商业为目的”的航行权。这成为尼加拉瓜与哥斯达黎加数起边界纠纷的根源。特别说明的是两国在圣胡安河的边界线并不像大多数国家那样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而是画在了圣胡安河的东岸,因此尼加拉瓜拥有了圣胡安河水域的全部主权。 由于尼加拉瓜多次质疑《1858年条约》的有效性,双方将此问题交由美国总统仲裁。此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1858年条约》被认定为有效,那么格罗弗·克利夫兰总统还须决定哥斯达黎加作战船只或税务船只是否能够在圣胡安河上航行。 188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格罗弗·克利夫兰作出的仲裁裁决。克利夫兰总统认为《1858年条约》有效。他进一步声明,根据《1858年条约》第六条,哥斯达黎加作战船只无权在圣胡安河上航行,但是与“以商业为目的”航行相关的税船可在该河上航行。 1914年8月5日,美国国务卿W·J·布里安与尼加拉瓜总统E·查莫罗签订《布里安- 查莫罗条约》,该条约给予美国通过圣胡安河建造和维护一条大洋间运河的永久和“专属所有权”。 1916年3月24日,哥斯达黎加在中美洲法院对尼加拉瓜提起诉讼,称尼加拉瓜没有履行《1858年条约》第八条的义务,即在进行任何运河修建项目前与哥斯达黎加协商。9月30日,中美洲法院裁定,由于没有与哥斯达黎加协商,尼加拉瓜没有履行《1858年界限条约》和1888年《克里夫兰裁决》中界定的其对哥斯达黎加的义务。 1956年1月9日,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达成了一项协定(即《弗尼尔-塞维利亚协定》),根据该协定中各项条款,两国同意协助并促进交通运输,尤其是经圣胡安河的运输,并相互合作守卫共同边界。日 1980年代,有关圣胡安河航行机制的各种事件开始发生。期间,尼加拉瓜对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上的航行采取了某些限制,并表明这些仅为暂时的特别措施,旨在保障武装冲突中尼加拉瓜的国家安全。因哥斯达黎加表示抗议,其中某些限制被暂时取消。 1990年代中期,尼加拉瓜采取了进一步的限制措施,包括向圣胡安河上乘坐哥斯达黎加船只的乘客收费以及要求哥斯达黎加船只在该河沿岸的尼加拉瓜岗位停靠。 1998年7月,双方在哥斯达黎加船只在圣胡安河上的航行权限方面进一步出现分歧,导致尼加拉瓜采取了某些措施。特别是,7月14日,尼加拉瓜禁止运载哥斯达黎加警察部队人员的哥斯达黎加船只在该河上航行。7月30日,尼加拉瓜国防部长与哥斯达黎加公共安全部长签署了一份文件,即《夸德拉-利萨诺联合公报》。该文件允许哥斯达黎加武装警力船只在该河航行,以补充该河哥斯达黎加岸的边界岗位,但条件是船只上的哥斯达黎加警员仅携带军用武器,且必须提前通知尼加拉瓜政府,并由该政府决定哥斯达黎加船只是否应由尼加拉瓜护航。8月11日,尼加拉瓜宣布《夸德拉-利萨诺联合公报》在法律上无效。哥斯达黎加不接受这一单方面声明。双方在圣胡安河的航行机制方面一直存在分歧。 2005年,哥斯达黎加将尼加拉瓜告上国际法院,指称尼加拉瓜对该国根据条约规定的航行权施加了不公正的限制。国际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裁决,哥斯达黎加船在圣胡安河上享有航行的权利,尼加拉瓜则有权管制航行。 卡莱罗岛 卡莱罗岛(Isla Calero)是在哥斯达黎加靠加勒比海的岛屿,在圣胡安河和科罗拉多河之间,是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边境最大的岛屿,在布拉瓦岛北部,位于北纬10°51′,西经83°37′。岛长25公里,宽19.5公里,面积151.6平方公里。是哥斯达黎加野生动物保护区。 1858年卡纳斯-赫雷斯条约设立的圣胡安河属尼加拉瓜的所有权,但给了哥斯达黎加用于商业和导航。 2010年11月,尼加拉瓜军队占领卡莱罗岛北部。 |
2010年11月18日,哥斯达黎加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邻国尼加拉瓜共和国的“军队入侵、占领和使用哥斯达黎加领土”。次年12月22日,尼加拉瓜也递交起诉书,控告哥斯达黎加采取单方面行动,在两国边界、紧靠圣胡安河(San Juan river)南岸修建一条长达至少120公里的新公路,称此举“侵犯尼加拉瓜主权,对其领土造成重大环境损害”。
国际法院16日在荷兰海牙总部就两起相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包括:
首先,法院法官以14票赞成、2票反对的结果认定哥斯达黎加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
第二,法官一致认定,尼加拉瓜开挖三条运河以及在哥斯达黎加领土上建立军事存在已经违反了哥斯达黎加的领土主权;
第三,法官一致认定,尼加拉瓜于2013年开挖两条运河并在争议领土建立军事存在之举违反了法院在2011年3月8日就相关争端下达的临时裁决命令;第四,法官一致认定,尼加拉瓜已经违反了哥斯达黎加国民依据1858年边界条约在圣胡安河上航行的权利;
第五,一致认定尼加拉瓜有义务就其在哥斯达黎加领土上进行不法活动所导致的物质破坏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在本判决结果宣布后12个月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相关事宜将
在一方要求下由本法院裁定。
当天下达的判决结果同时驳回了哥斯达黎加让尼加拉瓜支付全部诉讼费用的要求,同时一致认定,哥斯达黎加也违反了其依据一般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在圣胡安河沿岸建设1856号公路之前和期间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开展评估。
圣胡安河流经哥、尼两国边界地区,自19世纪以来,两国围绕该河流的航行权一直存在纠纷。两国曾在1858年签署边界条约规定,这条河除靠近哥斯达黎加岸边的部分,其余全部属于尼加拉瓜。2005年,哥斯达黎加将尼加拉瓜告上国际法院,指称尼加拉瓜对该国根据条约规定的航行权施加了不公正的限制。国际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裁决,哥斯达黎加船在圣胡安河上享有航行的权利,尼加拉瓜则有权管制航行。2010年,哥斯达黎加政府指责尼加拉瓜军事占领了位于圣胡安河上的卡莱罗岛,尼加拉瓜则表示卡莱罗岛是属于尼加拉瓜的领土,两国关系由此骤然紧张。
经过:
1858年4月15日,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签订了《卡尼亚斯—赫雷斯条约》,规定圣胡安河
水域的所有权是尼加拉瓜的,但哥斯达黎加可以在圣胡安河中下游从事与政治、军事无关的商业航行。
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道路(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
2011年12月22日,尼加拉瓜对哥斯达黎加提起诉讼,指控哥斯达黎加“侵犯尼加拉瓜主权,对其领土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尼加拉瓜辩称,哥斯达黎加正在沿两国边界的大部分地区进行重大施工,造成严重环境影响。
尼加拉瓜在请求书中,除其他外,诉称“哥斯达黎加的单方面行动……可能会摧毁尼加拉瓜圣胡安河段及其脆弱的生态系统,包括依靠尼加拉瓜河不间断的清洁水流才能存续的相邻生物圈保护区和受国际保护的湿地。”请求国认为,“给圣胡安河及周边环境造成最紧迫威胁的是哥斯达黎加紧靠着河南岸平行地修建道路,西起LosChiles,东至Delta,至少绵延120公里。”请求书还表示,“这些工程已经并将继续严重损害尼加拉瓜经济”。西班牙vs哥斯达黎加
尼加拉瓜因此“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哥斯达黎加:(a)违反了不得侵犯1858年《边界条约》、1888年克利夫兰仲裁裁决以及仲裁人E·P·亚历山大于1897年9月30日、1897年12月2
0日、1898年3月22日、1899年7月26日和1900年3月10日作出的五项裁决所划定的尼加拉瓜领土的义务;(b)违反了不得损害尼加拉瓜领土的义务;(c)违反了一般国际法以及包括《拉姆萨尔湿地公约》、《尼加拉瓜与哥斯达黎加边界保护区协定》(《国际和平保护区制度[SI-A-PAZ]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中美洲生物多样性养护和主要野生生物区保护公约》在内的相关环境条约规定的义务”。
尼加拉瓜还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哥斯达黎加必须:“(a)将局势恢复原状;(b)对造成的全部损害,包括疏浚圣胡安河所增加的费用,支付赔偿金;(c)如未进行适当的跨边界环境影响评估且将评估结果及时提供给尼加拉瓜分析和作出反应,不得在该地区进行进一步开发”。
最后,尼加拉瓜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哥斯达黎加必须:“(a)停止影响或可能影响尼加拉瓜权利的所有正在进行的施工;(b)编制并向尼加拉瓜提供一份适当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列明各项工程的全部细节”。
请求国以通过1948年4月30日《美洲和平解决条约》(《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施行的《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分别于1929年9月24日(2001年10月23日修改)和1973年2月20日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发表的接受法院管辖
权的声明,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尼加拉瓜称,哥斯达黎加一再拒绝向尼加拉瓜提供其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适当信息并且拒不承认该国有义务编制并向尼加拉瓜提供可用于评价这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请求国因此请法院命令哥斯达黎加编制上述文件并发送给尼加拉瓜。请求国还说,“在所有情况下,尤其是在本请求不产生任何结果时,[尼加拉瓜]保留正式请求临时措施的权利”。
尼加拉瓜还表示,由于“[请求]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与审理中的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有关”,尼加拉瓜“保留在本诉讼程序的以后阶段……考虑是否请求合并两个案件诉讼程序的权利”。
法院于2012年1月23日发出命令,设定2012年12月19日和2013年12月19日为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分别提出诉状和辩诉状的期限。之后的程序留待进一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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