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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等3项学生奖励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奖励工作,学校根据近年来学生评奖评优工作的新变化,对原有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经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韶关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等3项学生奖励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实行。
附件:1、韶关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2、韶关学院学生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标兵评选实施办法
3、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韶关学院
2013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关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印发
(电子发文,书面印10份)
附件1:
韶关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优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评选办法。
第三条 评优对象为在学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四条 凡在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评优:
(一)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
(二)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材料等),争名夺利,诬告他人;
(三)利用学生干部的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获奖的成果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五)受过学校和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含正在处理中的违纪处分)。
第二章 评优种类
第五条 学生评优分为综合类评优和单项类评优两部分。
(一)综合类评优项目
1、三好学生标兵;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二)单项类评优项目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挥学生特长,以适应市场需要,学校特设立单项类评优,鼓励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1、科研创新先进个人;
2、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3、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4、自强自立先进个人;
5、学习优秀奖;
6、考研优秀奖;
7、优秀毕业生。
其他具有突出表现或有突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评优。
第三章 评优条件
第六条 参加各类评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起带头作用。
第七条 综合类项目的评优条件:
(一)评选“三好学生标兵”,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列的3%以内,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二)评选“三好学生”,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列的10%以内,各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评选“优秀学生干部”,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列的30%以内,任职班委、团支部委员(含)以上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并在任学生干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各科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四)以上综合奖项不重复评选。
第八条 单项类项目评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班级人数的50%以内(考研优秀奖除外);
(三)德育测评成绩为“良”以上等级;
(四)无任何违纪记录。专科生考研条件
第九条 单项类评优中各单项的具体评优条件:
(一)“科研创新先进个人”的评优条件(“科研创新先进个人”的评优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8%)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积极参加课外科研活动,努力学习科研知识,勇于开拓创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社会影响者优先考虑):
1、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校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优秀文学作品;
2、参加全省或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等竞赛并获奖;
3、发明或作品获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
4、论文或作品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并获奖;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撰写出有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且获得校二等奖以上;
6、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数学建模、创业计划竞赛、电子设计、英语演讲、大学生英语、计算机程序设计、机械设计等科技竞赛活动,并获得三等奖或前六名以上;
7、有其他优秀成果或突出成绩;
8、积极考取技能证书,获得两项以上的技能证书。
(二)“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优条件(“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优人数不超过二级学院参加综合测评人数的8%)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所参加的社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乐于为同学服务,办实事,做好事,有合作精神,在学生中有较好的众基础,受到师生的普遍好评;
3、能积极参加、配合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的评奖条件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级(含校级)以上文娱比赛中获个人三等奖以上或团体前三名的主要参赛者或教练;
2、在体育比赛中获得全国大学生比赛团体项目前八名的队员;
3、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团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4、获得地、市级体育比赛团体项目前两名的主力队员;
5、获得地、市级以上个人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6、校级运动会的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军主力队员或教练。
(四)“自强自立先进个人”的评优条件(“自强自立先进个人”的评优人数不超过二级学院参加综合测评的贫困人数的8%)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贫困生必须提交由乡镇以上政府或父母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
1、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好学,自立自强,开拓进取;
2、生活艰苦朴素,吃苦耐劳,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具有一定的众基础,尊师爱友,关心二级学院、班级事务,主动参与学生工作。
(五)“学习优秀奖”的评优条件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且学年平均成绩居班级前列的10%以内,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六)“考研优秀奖”的评优条件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且在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七)“优秀毕业生”的评优条件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
1、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服从国家需要,愿意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去工作;
2、毕业实习报告、师范毕业生的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等级,专科毕业生累计至少获两项校级奖(校级奖指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十佳青年、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及各类单项奖,下同),本科毕业生累计至少获三项校级奖;
3、通过教育部组织的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专科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省组织的计算机水平考试、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英语成绩要求);
4、《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为合格以上等级;
5、专科毕业生须三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均保持在班级前列的15%以内,本科毕业生须四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均保持在班级前列的15%以内。
第四章 评优程序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评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评优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评优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一名二级学院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各项评优工作在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除“优秀毕业生”的评优在每年的3-5月份进行外,其余评优在每年9-10月份进行。评优要按照“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的原则实施,条件不具备时,可不足额评选。
第十三条 单项类评优的程序:
根据评优条件,除“考研优秀奖”外,其余各评优项目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组织评选。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应对单项类评优的评审工作全面考虑,统一掌握,经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各项单项奖的获奖名单等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对结果有异议的,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学院评审小组要在一周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无问题的予以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结果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综合奖评优的程序:
各班委会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评选条件确定人选,经全班会议讨论通过,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交学生工作部审核后,面向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通过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各类获奖对象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反馈情况,切实发挥评
优的激励作用和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评优工作结束后,学校组织开展先进事迹专题宣传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学校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韶关学院学生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标兵评选实施办法
为引导学生建立勤奋好学、团结协助、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学风优良的班集体,调动学生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弘扬“立志、崇德、勤学、创新”的良好校风、学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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