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信管理条例
武汉市电信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1.17
【字 号】
【施行日期】1997.01.17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武汉市电信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建设和管理,促进电信事业发展,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电信畅通,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武汉市电信局经湖北省邮电管理局授权,为本市电信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武汉市电信局所属电信经营单位和经国家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为通信经营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电信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支持发展电信事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通信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电信设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电信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本市电信发展规划。
  电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用房,按规定的建筑成本价与通信经营单位结算。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办公楼、住宅楼和大型公共建筑,其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及附属设施,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材料和资金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建筑物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排电信布线,并设置交接间或者分线盒。电信管线出口应当与公用电信管线相连接。对具备上述条件的,在用户安装电话时,通信经营单位应相应减收工料费。
  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建设计时,应当听取电信主管部门的意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电信设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架设电信管线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管理要求。在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的情况下,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无偿附设。如对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损坏,由通信经营单位给予修复或补偿。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道路、铁路和管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准
时,告知通信经营单位同时敷设电信管道;新建桥梁、隧道,应当设计电信管道位置,地铁建设还需规划连接公用电信网所需的移动通信场地。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边远地区、贫困乡村的电信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并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章 安全与保护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安全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电信设施的宣传教育。电信主管部门和通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信设施保护责任制度,加强对电信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电信设施整齐完好。
  第十三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地下电信管线档案,并及时存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供有关单位查阅,避免损坏地下电信管线。
  第十四条 在电信设施附近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可靠保护措施或由通信经营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和保护。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损坏电信设施或阻断通信,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通信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通信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派员抢修,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抢修条件。
  第十五条 为保证电信线路安全使用需修剪树木的,由通信经营单位商请有关部门和树木所有者在3日内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通信经营单位可以自行修剪。需对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伐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改电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经营单位协商,按照先还建后迁移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按原用途、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格对通信经营单位给予补偿。
  临时性及无偿附属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电信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迁改,由通信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通信经营单位对通信事故应当及时处理。
  为执行抢修任务,通信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先挖掘道路等紧急措施,并按规定同时向有关部
门补办手续、补偿费用。负责管理道路的部门应及时修复路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抢修任务的施工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优先放行,需要在禁行道路行驶、禁停路段停车时应予以准许。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危害电信设施和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盗窃和盗用电信设施;
  (二)非法接入电信网输入、调出信息,或者控制、破坏电信网运行程序;
  (三)擅自拆除或者损坏电信入孔、手孔盖板、公用电话亭(间)及其内部设备;
  (四)擅自改变电信设施用途或者在电信设施上加装设备;
  (五)在电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施上擅自搭挂非邮电通信线;
  (六)在设有水底电信线路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及进行其他危及水底电信线路安全的作业;
武汉移动营业厅  (七)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和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盗打他人电话、窃听他人通话内容和窃取通信信息资料。
  禁止窃取他人移动电话码号资料非法并机,或者销售、购买、使用明知是非法并机的移动电话机。
  第二十条 除经区、县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指定的废品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信器材。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用电信网的管理。
  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经营和开放公从业务。
  获准经营国家放开的电信业务的通信经营单位在经营中不得进行区域性封锁和妨碍公用电信网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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