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收⼊、费⽤和利润
第⼀节收⼊
⼀、收⼊概述
(⼀)收⼊的概念
收⼊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收⼊的特征
1、收⼊是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业企业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活动。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构成收⼊。⼯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的原材料、对外转让⽆形
资产使⽤权、对外进⾏权益性投资(取得现⾦股利)或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等活动,虽不属于企业的经常性活动,但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也构成收⼊。
收⼊形成于企业⽇常活动的特征使其与产⽣于⾮⽇常活动的利得相区分,企业所从事或发⽣的某些活动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例如,⼯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形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等,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属于企业的利得⽽不是收⼊。利得通常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属于企业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
2、收⼊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收⼊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存款、应收账款;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减少预收账款;还可能表现为两者的组合,如销售实现时,部分冲减预收账款,部分增加银⾏存款。收⼊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两者兼⽽有之,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收⼊⼀定能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这⾥所说的收⼊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仅指收⼊本⾝的影响,⽽收⼊扣除与之相配⽐的费⽤后的净额,既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企业为第三⽅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等,⼀⽅⾯增加企业的资产,另⼀⽅⾯增加企业的负债,并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不构成本企业的收⼊。
3、收⼊与所有者投⼊资本⽆关
所有者投⼊资本主要是为谋求享有企业资产的剩余权益,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不构成收⼊,⽽应确认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收⼊的分类
(⼀)、收⼊按企业从事⽇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收⼊、提供劳务收⼊和让渡资产使⽤权收⼊。
1、销售商品收⼊。销售商品收⼊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这⾥的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购进的商品。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
2、提供劳务收⼊。提供劳务收⼊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如,企业通过提供旅游、运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劳务所实现的收⼊。
3、让渡资产使⽤权收⼊。让渡资产使⽤权收⼊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权实现的收⼊。让渡资产使
⽤权收⼊包括利息收⼊和使⽤费收⼊。利息收⼊主要是指⾦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以及同业之间发⽣往来形成的利息收⼊等。使⽤费收⼊主要是指企业转让⽆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版权)等资产的使⽤权形成的使⽤费收⼊。企业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进⾏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股权投资取得的现⾦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权收⼊。
(⼆)、收⼊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和其他业务收⼊。
1、主营业务收⼊。主营业务收⼊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主营业务收⼊⼀般占企业总收⼊的较⼤⽐重,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较⼤影响。不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所包括的内容不同,⽐如,⼯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主要包括销售商品、⾃制半成品、代制品、代修品、提供⼯业性劳务等实现的收⼊;商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主要包括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咨询公司的主营业务收⼊主要包括提供咨询服务实现的收⼊;安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主要包括提供安装服务实现的收⼊。
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通过“主营业务收⼊”科⽬核算,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发⽣的相关成本。
2、其他业务收⼊。其他业务收⼊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其他业务收⼊属于企业⽇常活动中次要交易实现的收⼊,⼀般占企业总收⼊的⽐重较⼩。不同⾏
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所包括的内容不同,⽐如,⼯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主要包括对外销售材料、对外出租包装物、商品或固定资产、对外转让⽆形资产使⽤权、对外进⾏权益性投资(取得现⾦股利)或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提供⾮⼯业性劳务等实现的收⼊。
企业实现的原材料销售收⼊、包装物租⾦收⼊、固定资产租⾦收⼊、⽆形资产使⽤费收⼊等,通过“其他业务收⼊”科⽬核算,企业进⾏权益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股利收⼊和利息收⼊,通过“投资收益”科⽬核算。通过“其他业务收⼊”科⽬核算的其他业务收⼊,需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核算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发⽣的相关成本。
三、销售商品收⼊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的重要条件。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多数商品零售、预收款销售商品等。对于商品零售交易,销货⽅在售出商品时将商品交付给购货⽅,同时收到购货⽅⽀付的货款,这⼀交付⾏为发⽣后,购货⽅⼀般不能退货,售出商品发⽣的任何损失均不再需要销货⽅承担,售出商品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再归销货⽅所有,因此可以认为该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货⽅。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付⼿续费⽅式委托代销商品。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如果企业在商品销售后保留了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能够继续对其实施有效控制,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销售交易不能成⽴,不应确认收⼊,如售后租回。
3、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的⾦额能够合理地估计。收⼊⾦额能否合理地估计是确认收⼊的基本前提,如果收⼊的⾦额不能够合理估计就⽆法确认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通常已经确定。但是,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商品销售价格未确定前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也不应当确认收⼊。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
⽅⾯取得信息等因素进⾏分析。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买⽅付款,通常表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满⾜确认条件⽽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了⼀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资⾦周转困难⽆法收回该债权时,不应调整原会计处理,⽽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如果企业根据以前与买⽅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在另⼀项交易中发⽣了巨额亏损、资⾦周转⼗分困难,或在出⼝商品时不能肯定进⼝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企业的情况,不应确认收⼊。
5、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和费⽤配⽐原则,与同⼀项销售有关的收⼊和费⽤应在同⼀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即企业应在确认收⼊的同时或同⼀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就不能确认。
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销售商品有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商品运输费⽤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产的,其⽣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若已收到价款,应将已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
四、销售商品收⼊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所实现的收⼊以及结转的相关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收⼊”、“主营业务成本”等科⽬核算。
(⼀)、⼀般销售商品业务
在进⾏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是否符合收⼊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五个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满⾜确认条件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托收承付⽅式的,在办妥托收⼿续时确认收⼊;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交款提货销售商品,是指购买⽅已根据企业开出的发票账单⽀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式。在这种⽅式下,购货⽅⽀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销售⽅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
确认销售商品收⼊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存款”等科⽬,按确定的销售收⼊⾦额,贷记“主营业务收⼊”等科⽬,按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同时,按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贷记“库存商品”等科⽬。企业也可在⽉末结转本⽉已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确认条件的商品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确认的五个条件中的任何⼀条,均不应确认收⼊。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发出商品”科⽬核算⼀般销售⽅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的商品成本。
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不能确认收⼊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贷记“库存商品”科⽬,发出商品满⾜收⼊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贷记“发出商品”科⽬。“发出商品”科⽬的期末余额应并⼊资产负债表“存货”项⽬反映。
发出商品不符合收⼊确认条件时,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
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则不需进⾏上述处理。
(三)、商业折扣、现⾦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在涉及现⾦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时,销售商品收⼊⾦额的确定⽅法如下:
1、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2、现⾦折扣。现⾦折扣是指债权⼈为⿎励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向债务⼈提供的债务扣除。现⾦折扣⼀般⽤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例如“2/10—1/20—n/30”表⽰:销货⽅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折扣。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折扣前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现⾦折扣在实际发⽣时计⼊当期财务费⽤。
在计算现⾦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享有的折扣⾦额不同。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在确认销售收⼊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的,应在发⽣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折让时,按应冲减的销售商品收⼊⾦额,借记“主营业务
收⼊”科⽬,按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按实际⽀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存款”、“应收账款”等科⽬。如果发⽣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则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收⼊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额确认。
(四)、销售退回
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的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会计处理:
1)、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记⼊“发出商品”科⽬的商品成本⾦额转⼊“库存商品”科⽬,借记“库存商品”科⽬,贷记“发出商品”科⽬。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外,⼀般应在发⽣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现⾦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的⾦额。
已确认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退回时,按应冲减的销售商品收⼊⾦额,借记“主营业务收⼊”科⽬,按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按实际⽀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存款”、“应收账款”等科⽬;如已发⽣现⾦折扣的,还应按相关财务费⽤的调整⾦额,贷记“财务费⽤”科⽬,同时按退回的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
(五)、采⽤预收款⽅式销售商品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在收到最后⼀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式。预收款销售⽅式下,销售⽅直到收到最后⼀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销售⽅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采⽤预收款⽅式销售商品预收货款时,⼀般是三步:
1)、预收时:借:银⾏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单位
2)、发⽣交易时:借:预收账款—XX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
会计实务操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若预收款不够成交额时,应补收货款:借:银⾏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单位
4)、若预收款超过成交额多余退回时,借:预收账款—XX单位
贷:银⾏存款
同时,按销售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贷记“库存商品”科⽬。
(六)、采⽤⽀付⼿续费⽅式委托代销商品
采⽤⽀付⼿续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和受托⽅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计算⽀付代销⼿续费,受托⽅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式。在这种销售⽅式下,委托⽅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应在收到受托⽅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同时将应⽀付的代销⼿续费计⼊销售费⽤;受托⽅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法计算确定代销⼿续费,确认劳务收⼊。
采取⽀付⼿续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的商品成本可通过“委托代销商品”科⽬核算。其账务处理⼀般是四⾄五步:
1、
企业发出委托代销的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贷记“库存商品”等科⽬。
2、
收到受托⽅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按合同或协议价确定的销售收⼊⾦额,贷记“主营业务收⼊”科⽬,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3、
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
4、
委托⽅计算确定的代销⼿续费,借记“销售费⽤”科⽬,贷记“应收账款”等科⽬。
5、
收到受托⽅转来的代销款时,借记“银⾏存款”科⽬,贷记“应收账款”科⽬。
受托⽅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对受托代销商品进⾏核算。
其账务处理⼀般可以是五步,也可以合并为四步(第4和第5步合并):
1、
收到代销售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
2、
对外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存款”科⽬,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3、
收到委托⽅开来增值税专⽤发票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贷记“应付账款”科⽬;
4、
确认代销⼿续费收⼊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贷记“其他业务收⼊”等科⽬。
5、
⽀付代销商品款及进项税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付账款”科⽬,贷记“银⾏存款”科⽬。
(七)、销售材料等存货
企业在⽇常活动中还可能发⽣对外销售不需⽤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确认和计量原则⽐照商品销售处理。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其他业务成本”科⽬核算。
企业销售原材料等确认其他业务收⼊时,按售价和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存款”、“应收账款”等科⽬,按实现的其他业务收⼊,贷记“其他业务收⼊”科⽬,按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结转出售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贷记“原材料”等科⽬。
五、提供劳务收⼊的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的种类很多,如旅游、运输、饮⾷、⼴告、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有的劳务⼀次就能完成,且⼀般为现⾦交易,如饮⾷、理发、照相等,有的劳务需要花费⼀段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如安装、旅游、培训、远洋运输等。
企业提供劳务收⼊的会计处理因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不同。
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所实现的收⼊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如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应通过“主营业务收⼊”、“主营业务成本”等科⽬核算;如属于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其他业务成本”等科⽬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的⽀出⼀般先通过“劳务成本”科⽬予以归集,待确认为费⽤时,再由“劳务成本”科⽬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
(⼀)在同⼀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对于⼀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时确认收⼊,确认的⾦额通常为从接受劳务⽅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的确认原则。
对于⼀次就能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提供劳务完成时按所确定的收⼊⾦额,借记“应收账款”、“银⾏存款”等科⽬,贷记“主营业务收⼊”等科⽬;同时,按提供劳务所发⽣的相关⽀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贷记“银⾏存款”等科⽬。
对于持续⼀段时间但在同⼀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为提供劳务发⽣相关⽀出时,借记“劳务成本”科⽬,贷
记“银⾏存款”、“应付职⼯薪酬”、“原材料”等科⽬。劳务完成确认劳务收⼊时,按确定的收⼊⾦额,借记“应收账款”、“银⾏存款”等科⽬,贷记“主营业务收⼊”等科⽬,同时结转相关劳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贷记“劳务成本”科⽬。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完⼯百分⽐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总额。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此时,企业应及时调整提供劳务收⼊总额。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是指提供劳务收⼊总额收回的可能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确定提供劳务收⼊总额能否收回时,应当结合接受劳务⽅的信
誉、以前的经验以及双⽅就结算⽅式和期限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条款等因素,综合进⾏判断。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劳务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接受劳务⽅付款,就表明提供劳务收⼊总额收回的可能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3)、交易的完⼯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下列⽅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进度:(1)、已完⼯作的测量,这是⼀种⽐较专业的测量⽅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测量,并按⼀定⽅法计算确定
提供劳务交易的完⼯程度。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例,这种⽅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程度。
(3)、已经发⽣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例,这种⽅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4)、交易中已发⽣和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交易中已发⽣和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交易中已经发⽣和将要发⽣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
企业应当建⽴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同时应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的成本进⾏修订。
2、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即不能同时满⾜上述四个条件的,不能采⽤完⼯百分⽐法确认提供劳务收⼊。此时,企业应当正确预计已经发⽣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并结转已经发⽣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并结转已经发⽣的劳务成本。
3)、已经发⽣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的劳务成本计⼊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
六、采⽤完⼯百分⽐法确认提供劳务收⼊的会计处理
完⼯百分⽐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进度确认收⼊与费⽤的⽅法。采⽤完⼯百分⽐法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按照提供劳务收⼊总额乘以完⼯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后的⾦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公式表⽰如下:
本期确认的收⼊=劳务总收⼊×本期末⽌劳务的完⼯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
本期确认的费⽤=劳务总成本×本期末⽌劳务的完⼯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
上述公式中的劳务总收⼊通常按照从接受劳务⽅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劳务总收⼊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进度。企业应根据所提供劳务的特点,选择确定劳务完⼯进度的⽅法。
采⽤完⼯百分⽐法确认劳务收⼊及相关的费⽤时,对于预收的款项,应借记“银⾏存款”科⽬,贷记“预收账款”等科⽬,对于所发⽣的成本,借记“劳务成本”科⽬,贷记“银⾏存款”、“应付职⼯薪酬”等科⽬,确认本期的劳务收⼊时,按确定的劳务收⼊⾦额,借记“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贷记“主营业务收⼊”等科⽬,确认本期的费⽤时,按确定的⾦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贷记“劳务成本”科⽬。
七、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的核算
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主要是指企业转让⽆形资产等资产的使⽤权形成的使⽤费收⼊。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进⾏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股权投资取得的现⾦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本章主要涉及让渡⽆形资产等资产使⽤权的使⽤费收⼊的核算。
(⼀)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企业在确定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额是否很可能收回时,应当根据对⽅企业的信誉和⽣产经营情况、双⽅就结算⽅式和期限等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条款等因素,综合进⾏判断。如果企业估计使⽤费收⼊⾦额收回的可能性不⼤,就不应确认收⼊。
2、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当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额能够可靠估计时,企业才能确认收⼊。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额,应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法计算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次性收取使⽤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次性确认收⼊;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费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额或规定的收费⽅法计算确定的⾦额分期确认收⼊。
(⼆)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的会计处理
企业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般通过“其他业务收⼊”科⽬核算;所让渡资产计提的摊销额等,⼀般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核算。
企业确认让渡资产使⽤权的使⽤费收⼊时,按确定的收⼊⾦额,借记“银⾏存款”、“应收账款”等科⽬,贷记“其他业务收⼊”科⽬。企业对所让渡资产计提摊销以及所发⽣的与让渡资产有关的⽀出等,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贷记“累计摊销”等科⽬。第⼆节费⽤
⼀、费⽤概述
(⼀)费⽤的概念
费⽤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发⽣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的特点
1、费⽤是企业在⽇常活动中发⽣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如前所述,⽇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购买并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
、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活动中发⽣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构成费⽤。⼯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的原材料结转的材料成本等,也构成费⽤。
费⽤形成于企业⽇常活动的特征使其与产⽣于⾮⽇常活动的损失相区分。企业从事或发⽣的某些活动或事项也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不属于企业的⽇常活动,例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形资产等⾮流动资产,因违约⽀付、对外捐赠,因⾃然灾害等⾮常原因造成财产毁损等,这些活动或事项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属于企业的损失⽽不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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