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5.30
【字 号】津财企一[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企一〔201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精神,现将我市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资产评估做什么的
  一、天津市财政局行使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工作事项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企业一处)办理。天津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市财政局审批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申请(附件1),并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2);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五)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3),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六)经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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