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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2.27
【字 号】湘国资[2006]42号
【施行日期】2006.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资产评估做什么的【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国资[2006]42号)
省直各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简称《办法》)和《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相关规定精神,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经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二、资产评估报告在经产权单位(省直厅局、行管办或监管企业,下同)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前,由产权单位会同中介机构在企业内部采取公共场所公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公布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财务审计结果和资产评估结果及明细;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明细表(含账面值、审计值、评估值);产权单位和中介机构的信息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产权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就公示情况形成《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见附件),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作为附件,和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建立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对需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和需备案的重要资产评估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一)资产评估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应与其他资产评估基准日一致。
  (二)资产评估项目存在不良资产的,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5〕19号)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按程序办理审批核销手续,不得直接调整审计报告或评估减值。
  附件: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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