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转公资产交接注意事项
民转公资产交接注意事项
资产交割时,各主体单位及目标公司派遣人员将以对矿井安全生产有用的有效资产"为原则,对小煤矿交割资产进行核查。
(一)对已纳入资产评估范围一要核查其数量及完好状况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相符,二要再次核查确认其对今后安全生产是否有用割资产与评估报告不符各方应在签署资产交割确认清单时特别列明,并据此调整矿井资产作价及目标公司对小煤矿的实际负债数额:
资产评估做什么的1.数量不符应作书面记载,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单价做相应扣减。
2.完好状况不符应作书面记载,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如下处理,或根据资产
评估报告单价做相应扣减,或书面确认由小煤矿维修至完好可用状态并承担维修费用。
3.尽管已纳入资产评估范围,但经核查对矿井安全生产无用资产,各主体
单位及目标公司有权不予接收,由小煤矿收回处置,并相应调减实际移交资产作
价数额。
(二)若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小煤矿矿井资产发生质的或量的变
化,双方应在签署资产交割确认清单时特别列明,相应调整实际移交资产作价结
果,调整目标公司对小煤矿的实际负债数额。
(三)未列入资产评估范围,但确实对矿井未来安全生产有用的资产,可由
目标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另行适时评估购买。
(四)资产交割完毕,各主体单位以及目标公司应与小煤矿签署资产交割确
认清单,加盖各方印章。资产交割书应明确调整后的矿井资产最终作价结果及目
标公司对小煤矿最终负债数额。
自资产交割完毕时起,交割矿资产即归目标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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