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四):申报期是三年还是36个月等10则
⼀问⼀答(四):申报期是三年还是36个⽉等10则
1、申报期三年还是36个⽉的认定?
《⾸发办法》第九条发⾏⼈⾃股份有限公司成⽴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这⾥的3年指的是完整的会计年度吗?据我们操作上的理解,应该是涵盖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为没有听说哪家企业刚好运作满三年,就上市的。
★我认为既然规定成⽴后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就应当是以成⽴时间为准,⽽不是以会计年度为准。但根据⾸发上市管理办法财务与会计⼀节中规定的净利润、现⾦流量净额、营业收⼊均是以三个会计年度位计算依据,所以通常应该以三个财务年度来计算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如此说来,凡上市的公司应该都是在三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保荐⼈培训中曾明确指出这个三年是36个⽉
★整三个会计年度,否则哪⾥出来三年⼀期报表。
★应该指的是36年⾃然⽉,因为如果有三个会计年度的要求,《办法》是专门⽤“三个会计年度”来特别写的,《办法》分别在各个地⽅都有“三年”和“三个会计年度”的出现,很明显的⽬的就是要把“三年”和“三个会计年度”区别开来,因此,“三年”是三年,也就是36个⾃然⽉,与“三个会计年度”是不同的。
★保荐⼈培训中曾明确指出这个三年是36个⽉。你是哪⼀期培训的?我们培训的时候怎么明确说是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呢。
【保代培训已经上明确,运⾏36个⽉就可以了,不过⼀般没有这么赶时间的吧,满三年好了。⼀楼的观点⾮常好,纵然36个可⾏,但是会计数据到时要跨四个年度,岂不是⾮常⿇烦,从三年⼀期的⾓度来讲,审核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更好⼀些吧。】
2、拟上市主体拟的股权激励?
拟上市主体拟对部分⾼管、核⼼技术⼈员进⾏股权激励,请问上市前的股权激励是否为证监会允许和⿎励?能否操作?
★拟上市主体拟的股权激励1、应该是可以操作的。2、通过股权转让直接持股的⽅式和通过股权激励⽅式持有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式的不同。可参考安纳达案例,如拟上市主体为国有公司,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可以,属于股权不清晰的情形。但在上市之前⾏权完毕应该是可以的。
资产评估做什么的★应该是不允许,但是可以操作。应该是上报材料前⾏权完毕才能够通过审核吧。
★多数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的,在上市之前要⾏权完毕!
★200⼈以下哦。
★⾏权完毕,建议直接股权转让,不要⽤期权了。
★是的,如果⽤期权会存在很⼤的股权纠纷风险,证监会会格外关注。
【因为存在产⽣股权纠纷的风险,因此⼀般还是不⿎励的,因为要做股权激励还是在上市之后更好操作⼀些。当然,如果已经做了,⾏权完毕之后股份落实到每个⼈名下,消除了不确定性因素,应该也是可以解释的因素。】
3、增资中有关评估的问题?
⼀民营拟上市公司,国有5%,改制已经完成。现在有外资打算参股,两边价钱谈得也⽐较⾼,外资为下游客户,所以也不在乎多给⼏倍PE;外资约占增资后总股本的5%。问题:由于外资不在意价格,所以也没要求审计、评估。这样的公司外资参股是不是⼀定要审计、评估?对上市有没有影响。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有下列⾏为之⼀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评估:(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例变动;只要存在国有股份,哪怕是⼀丁点都必须进⾏评估,上述情况属于国有股东持股⽐例发⽣变化的⾏为,严格地说存在上市瑕疵,如楼主上市事情发⽣在3年以内,建议进⾏补评估备案。
★原则上是没错。但是如果评估、审计,报告拿到投资⼈那⾥,没准⼈家就不玩了。如果外资以N倍市盈率投⼊,其实国资是享有了更多的权益。这个问题如果是定性的判定,实则有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初衷。由于投资⼈确实⽀付相当⾼的PE,定量来说没有评估的意义。有没有什么变通的⽅法,⽐如律所出个什么意见书之类。
★如果标的公司潜质很好,则评估值会⽐审计结果⾼出很多(与外⽅出价的估值相当或接近),即便把这份评估报告让外⽅投资⼈看了也不会有多⼤的副作⽤,相反还有可能对⽅觉得赚了。如果评估值相对账⾯净资产溢价很多且评估依据的各项假设论据充分,出现“没准⼈家就不玩了”的可能性较⼩。
★感觉,不论从国企⾓度来看,还是从外资并购⾓度来看,评估都是不可避免的。
★注意是确定定价的依据,证监会会关注这个的。
★这家战投⽐较特殊,是其下游企业,跟我们平时接触的PE\VC都不⼀样。增资合同附⼀个N亿的X年购销合同,股权那些钱就不算什么了……  真的没有做审计和评估。你们也能想得到评估结果肯定是⽐战投看到的要差,让谁做谁都不愿担这风险,⽽且费⽤上公司也懒得花这钱。
★本案的战略投资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和外商并购内资企业问题,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都是需要进⾏资产评估的。⽆论外商会怎样考虑,如果你想要合法通过这次增资,并且通过将来发审委的审核,必须
要⾛评估的程序。如果考虑到外商的想法,你可以在评估上做⽂章,特别是可以对⼀些⽆形资产提⾼评估值。如果外商为了拿到x年的合同,即便根据评估结果溢价会增加,他也不会过于在乎的,⽆⾮是公司这边想好⼀些解释理由⽽已。
★国资的事⼉就不说了;这个Case说的个⼈认为也不应该归到“外商并购内资企业”这个范畴,很⼩的参股。增资如果已经完成,那就是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补救的话可不可以当地国资委出具⼀个什么“⾸肯函”之类的。
【只是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加⼊,不能确定为外商并购境内企业的性质。进⾏评估程序上肯定是完备的,但是对国有资本没有损害,虽然程序上有些瑕疵,应该也没有⼤碍,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是最好的结果了。】
4、公司债是否属于再融资?
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分红若⼲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分红要求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公司债是否属于再融资?是否受前述规定的限制?可转债和分离债呢?
★应该不算,个⼈觉得。
★不算。该规定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办法》第⼋条的修改。上述管理办法并不适⽤债券发⾏。后者适⽤公司债券发⾏试点办法。
★可转债和分离债,也可能涉及到股票的发⾏,应该也适应《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办法》吧?
★不算。现在实务中都不算的
★公司债属于再融资,但不适⽤于《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办法》。可转债、分离债既属于再融资,也适⽤于《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办法》。
【⼩兵觉得是算的,虽然不适⽤于证券发⾏管理办法,那是因为公司债券有⾃⼰专门的法规。另外,最新的保荐⼈培训再融资内容也讲到公司债券这应该是最好的证明了吧。】
5、讨论拟上市股份公司减资的影响?
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部分股东减少出资,且该部分出资系该股东以⽆形资产认购,在减资后,该⽆形资产仍然留在股份有限公司内(减少部分系⽆形资产出资时的评估增值部分),这个对于上市有什么影响,该公司有什么风险,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财务上如何处理?
★会影响到业绩的连续计算。
★增资或者减资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吗?这样⼦减资给⼈原来出资不实的感觉
★是否影响到业绩连续计算我认为应该看是否达到国家关于重⼤资产重组的限制规定.⼀般来讲拟上市公司可以减资,但理由必须合法且合理。
★从法律上是可⾏,但从实际中⾏为可疑:1、出资的真实性。2、减资的动机。
★⽆形资产出资后如果发现其作价⾼于其实际价值的,就应当采取措施来弥补该等不⾜,或者⽤其他现⾦补⾜,或者减少⼀定的出资额,这个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
★关键要看其减资⽬的、减资⾦额所占⽐例以及其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吧。
【减资应该本⾝没有什么问题,⾃我问⼏个问题:减资的⽬的是什么?是不是因为⽆形资产价值的减少?减资的⽐例是不是与⽆形资产价值减少相匹配?是不是会给证监会你以前出资不实的印象?】
6、重⼤资产重组的判断问题?
案例:A公司准备处置对于B公司的20%的股权,A为A股上市公司。从三项指标计算来看,分别达到其营业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130%、76%和25%。从规则⾓度,⾃然构成重⼤资产重组,从资产总额⾓度甚⾄构成特别重⼤资产重组。但早上⼀现任重组委委员说,参股公司只看资产净额指标,所以连重⼤重组都不算,连CSRC都不⽤去,更别说重组委了。不
过,该说法,我的其他A股保⼈朋友们和其他所的律师都表⽰怀疑,因为⼤家都没有看到规则。另外,你从利润贡献⾓度说,如果该股权贡献拉A公司的⼤量利润,你出售了就不管了吗?虽然的确三个指标中没有利润贡献⼀说。也许⼜是个CSRC⼈为判断的东西。⼤家是否有碰过,有说法吗?有规则吗?
★说详细点,B公司是A公司的参股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权⽐例?⽽且《重⼤资产重组办法》⾥明明规定“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例的乘积为准。”,怎么会⼜变成参股公司只看资产净额指标呢?
★1、A上市公司持有B公司的20%的股权,现在准备出售该20%的股权给其他⼈。2、你说的明确规定我知道,但那位重组委员说的意思说,三项指标中其实由于A对于B只有20%的股份,因此出售的时候只看B的净资产额*20%,然后对⽐A上市公司本⾝的情况,就不考察营业收⼊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了。⽤数据说的话,就是B资产净额100亿,*20%就是20亿,⽽A公司的资产净额是60亿,就不构成重⼤资产重组了,哪怕计算营业收⼊的⽐例和资产净额的⽐例都超过50%(其中资产总额甚⾄超过70%)
★lz说的不明确,但也可以理解:他说的指标是没有乘以20%的,如果乘以20%就达不到重⼤了。
【委员的话并⾮没有道理,但是这个问题还需要继续讨论。】
7、集体企业改制遗留问题?
最近在做⼀个项⽬,A⼚原是⼀家集体企业,于去年10⽉经地⽅批准进⾏改制,由于当时A⼚的⼟地房产权证都没有办理好,⽆法将这些⽤于验资,于是,A⼚的⽼板个⼈以货币资⾦出资,成⽴了A有限公司,在A有限公司成⽴后,再将原A⼚的相关资产负债转⼊A有限公司。个⼈感觉这样的改制有问题,类似将资产转⼊新设公司,⽽不是延续原有的公司,且这样的改制,似乎与改制的政策、处理⽅法有冲突。各位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这样的改制是否合法呢?
★改制也不是⼀个专业的法律名词,狭义的改制我觉得是不改变法律主体的,只是改变股东⽽已。你这种已改变了法律主体了,经济实质还是改制但法律形式已不是,三年当然要重新计算。
★这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改制了,我觉得属于利⽤新设公司进⾏资产收购。
★我觉得可以作为⼴义的改制⾏为,改制主要就是解决资产、负债、⼈员三部分的问题。当时批准的改制⽅案是什么样的?如果是这样的,我觉得没问题,整体资产负债的出售也是改制的⼀种⽅式,主要就是解决了上述的三个问题,没有造成资产的流失,⾦融债务也得到落实,⼈员妥善安置我觉得就是改制成功。⾄于原有主体是否继续存续并不是衡量是否是改制的标准,况且现在对改制也没有准确的定义,我感觉就是由⾮公司制变更为公司制,在这个过程中妥善处理好资产、负债、⼈员这三个问题就可以定义为改制。
★感谢各位的分析,我觉得这是⼀次不靠谱的改制,⽬前应该是属于新设公司收购资产,了解下来当地居
然都是这么改的,回头和律师再探讨探讨,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再次感谢⼤家!
★其实这种改制挺多的,我接触过的案例也有这样,民营企业利⽤⽼集体企业的⼀些优势,当时的话讲就是承包给个⼈了,然后个⼈再⽤⾃⼰新注册的公司收购了原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原有企业注销,⼈员也跟随⼀起进到新公司。很多都是这么做的。作为上市主体我认为还是要等三年。有些地⽅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可能需要县级以上政府的确认,尤其是对集体产权的确认。PS:我是律师,我觉得这就是改制⾏为。
★这种改制已经改变了法律主体,相当于成⽴了⼀家新的公司,上市需要在等三年!在这地⽅是很常见的,国有企业的利资产可能会受到剥离,企业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度赞同!1、我接触的⼀些改制企业的惯常做法,改制关键是解决经营机制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处置、⼈员安置、债务承继等,⾮公司制变为公司制只是⼀种形式,新设公司收购资产负债、安置⼈员,只是具体操作⼿段的不同。2、⾄于能否业绩连续计算,也不能⼀棍⼦打死(⼈家也没有说要上市啊),据我所知,有些地⽅政府的政策还是⽐较优惠的,⽐如属于剥离辅业改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谁能举⼏个上了市的例⼦?这样处理的企业确实有不少?哪位能举⼏个例⼦看看⼈家具体是怎么操作的阿!?⽅圆⽀承应该算⼀个!不知道谁还知道其它的?
★属于改制的⼀种形式,但经营⽆法连续计算了,等三年吧。
★业绩肯定⽆法计算了,股权结构都变了。
★改制没有固定模式,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即可。主要是国有资产转让和劳动关系的处理⽅式要合法。
★楼主关注的不是业绩能否连续计算的问题。判断是否是改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集体企业改制中楼主所举问题应该不是个例,从管理机构⾓度看,原企业注销也是改制的⼀种形式,但前提是资产、债务、⼈员有妥善安排;就合规性⽽⾔,应该重点关注以下⼏个问题:⼀是是否有有权机关的批⽂(如需);⼆是转让⾄新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资产转让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是否有逃废银⾏债务⾏为;四是⽤⼯问题。8楼所提主辅分离税收优惠,经查询见国资委主辅分离副业改制相关⽂件,另各地省级政府有配套⽂件。
【⾸先要正确理解改制的含义,以前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主辅分离的改制是典型的改制,很多⾮公司形式的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也是⼀种改制,但是这与可以连续计算业绩的整体变更显然不是⼀个概念。楼主说的这个问题不管是不是改制都不重要,其实最关注的是业绩能不能连续计算的问题,⼩兵认为是不能的,⼩兵同意看作是新设公司收购资产的⾏为。另外,⼩兵⼀直认为整体变更是为了保证企业可以连续计算业绩以符合发⾏上市条件⽽证监会独创的概念,实践中要严格狭义理解不能任意扩展,
这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典型改制,虽然⼤部分都是这么称呼。】
8、请教限售股转让问题?
通过合同安排,将⽬前承诺锁定的股票,于解禁⽇与受让⽅资产进⾏交换,妥否?(附期限的合同),该如何定价?
★1、根据意思⾃治的精神,合同法⽀持预约。2、约定锁定期满转让,与锁定承诺没有直接冲突。3、实务中,部分拟上市公司私股东有通过预约进⾏股权转让的案例。4、监管部门不⽀持,因为这种约定会导致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披露会构成审核的实质性障碍。
【这倒是⼀个很好的问题。如果是上市之前,最好不要做这样的处理,披露出来肯定会有⿇烦;如果是上市之后,⼩兵倒是觉得没有关系了。】
9、关于根据评估报告整体改制的问题?
最近遇到⼀家准备申报材料的公司有这样⼀个问题:公司当年(2003年)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时,是按经评估的净资产以接近1:1的⽐例折股的,评估增值有1000多万元,但是公司当时没有缴纳该增值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也没有进⾏会计处理,但是公司在后⾯的纳税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此增值部分的摊销或折旧从成本费⽤中剔除。在会计师的三年⼀期审计报告中,期末没有计提该项增值部分的递延所得
税负债。
我想问的是:1、公司当年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时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因为当年直接按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没有剔除增值部分的所得税负债)2、会计师出具的三年⼀期的审计报告是否需要修改?(计提相应的所得税负债)3、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如现在⼀次性补交所有税款、请省级⼯商部门出具相关声明等)
★根据中⼩企业股票发⾏上市问答第⼆版的描述:常见的公司设⽴⽅式是主发起⼈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以现⾦或⾮货币资产出资成⽴公司。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2)以其它⾮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所指的⾮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请问股本是按评估值转的,⽽会计没有按评估调账不太可能,,如果没调账我认为属于出资不实,如果
调账了就不是属于出资不实,会计不需要计递延所得税负债,股东需要补交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的活可以暂时免征,在转让股权时⼀并征收。
【这个问题很好,但是⾃⼰仍旧没有搞明⽩。评估需要接着调账的,然后再整体改制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不调账就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吧?】
10、中外合资企业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的问题?
★请楼主解释⼀下什么叫“定向转增资本”?是指仅有少数股东获得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的资本吗?⽐如原股东持股⽐例为4:6,转增后的资本公积按照设定的⽐例变更如3:7。
★事先约定是否就可以了?可以约定,但要完善法律程序,地⽅⼯商局对公司法的认知程度不⼀样,造成实务上难度加⼤。
★纯粹说法律,是可以。也就是,双⽅股东分别拿出不同的资本公积转增,但是,⼤部分外经委、⼯商局的⼈,极为僵化,⾃⼰不好好研究法律,但⼜怕承担责任,所以,遇到这种事,能不批就不批。当然,全中国都这样,关系弄好了,什么办得了,弄不好,都办不了。
★⼀步到位好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分拆为资本公积按⽐例转增资本及差额股本转让两部分处理。转增资本是所有者权益的内部分配,应符合章程关于分红⽐例的约定,⽽增资⽐例(投⼊资⾦增加资本
⾦)根据公司法规定是可以约定的。
★纯粹说法律,是可以。也就是双⽅股东分别拿出不同的资本公积转增,这样⾏不通的,会造成同股不同权,因为资本公积是归全体股东享有的,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双⽅股东必须以同⽐例的资本公积转增。
★我最近碰到过有这样问题的⼀个企业,现在想到的补救⽅法是补签⼀份补充说明。⼀是证明该资本公积形成的时候是由⼀⽅股东单独投⼊的设备进来的;⼆是双⽅已约定以后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时,这⼀部分的资本公积由⼀⽅独享。也不知道这样做法是否可⾏?
★觉得9楼的想法可⾏,但是必须过股东会通过。
★单次增资的价格应该相同。实质上类似于⼀个股东对另⼀个股东的赠与了。建议先变股权结构再增资。
【9楼的⽅法股权也是可以,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采取变通的⽅式,⽐如先股权转让变为7:3模式,然后再按照同⽐例转增股本,这样应该不会增加多少⼯作量,应该是稳妥的多,⽐⼀步到位因为⼯商局⼯作⼈员业务不精⽽拒绝⽽带来的⿇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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