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10
【字 号】潮府[2007]30号
【施行日期】2007.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
(潮府〔200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现就加快和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国有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尽快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分类排队,有针对性地对资产质量尚好、改革难度较小的企业先行改革,积累改革经验和成本,最终推动其他企业改制。
  (二)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实施改制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重组和做强优势企业相结合,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产权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三)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改制的原则。实施改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结合起来,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改制的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破产、关停、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做大做强优势国有企业同时,创新劣势企业退出机制。
  (一)资产质量好的优势中型国有企业要加快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通过合并兼并、吸收投资、出售股权、技术入股、期权奖励等方式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资产质量尚好但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整体改制,鼓励企业管理层收购或员工持股、经营管理者和民资、外资参股、控股,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全面放开搞活。
  (三)资产质量差、发展前景暗淡的劣势国有企业要创新退出机制。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采取破产、关闭、注销、转制等方式,加快市属国有劣势企业依法、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
  三、改制的范围、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一)改制范围
  改制范围包括: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尚未移交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等市属国有企业。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三)审批权限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1、须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的:
  (1)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下称:非国有企业)的方案;
  (2)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企业和尚未移交市国资委监管的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
  (3)有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
  2、须由出资或委托监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不含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1)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改制的方案由出资单位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2)市国资委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监管企业改制的方案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资产评估做什么的  四、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做
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向审计机构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资产评估。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的部门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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