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保证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贷款利率【案 号】(2004)民四终字第5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05.01.04
裁判规则
根据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
(2004)民四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绍棠,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忠臣,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苏建,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香港分行。
代表人:陈霞芳,该行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文阅,该行助理业务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佛山市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香港交行)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1)粤法经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周翔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5月8日,佛山市政府向香港交行出具一份编号为佛府函(1994)030号的《承诺函》称:“中亚企业有限公司(ZHONGYAENTERPRISESLIMITED,以下简称中亚公司)是我市驻港机构。为进一步发展该公司对外贸易业务,该公司特向贵行申请1000万美元授信额度。上述申请授信额度业经我市政府研究批准同意。请贵行根据该驻港公司的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给予支持。本政府愿意督促该驻港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情况,本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1996年10月24日,佛山市政府向香港交行出具一份编号为佛府函(1996)144号的《承诺函》称:“中亚公司是我市驻香港机构。为进一步发展该公司的对外贸易业务,该公司特向贵行申请以下银行便利:用该公司位于香港湾仔摩利臣山道16/F、17/F、18/F物业按揭贷款港币6262万元,期限二年。上述申请业经本政府研究批准同意,请贵行根据该驻香港公司的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给予支持。本政府愿意督促该驻香港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情况,本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1996年10月30日,佛山市政府向香港交行出具一份编号为佛府函(1996)146号的《承诺函》称:“景山有限公司(PEAKGARDENLIMITED,以下简称景山公司)是我市驻港机构。为进一步发展该公司的对外贸易业务,该公司特向贵行申请以下银行便利:用该公司位于香港湾仔摩利臣山道11/F、12/F、15/F物业按揭贷款港币6150万元,期限二年。上述申请业经本政府研究批准同意,请贵行根据该驻香港公司的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给予支持。本政府愿意督促该驻香港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情况,本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1996年5月20日,香港交行向中亚公司出具一份关于该行提供授信事宜的函件,称:现正提供给中亚公司的银行信贷修订如下:额度:①可透支的额度为港币300万元,利息以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2%的年息率计算,每月从中亚公司的往来账户中扣取。②分期贷款分别为港币154.8万元和101.7万元,现有还款条款及条件依旧不变。③定期贷款港币1900万元(本额度应用于清还港币2500万元定期贷款及港币600万元的透支),利息以年息率10.5%计算(按波动调整),以每月余额计,并于每月支付。本金须于1997年4月30日或之前全数偿还。④信用证(其中包括90天信托提货港币2000万元)港币3000万元。⑤定期贷款港币500万元,现有还款条款及条件依旧不变。利息按实际天数按日累算,按全年365天计算。票据期限不足90天按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1%,91天至150天按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3.5%,150天以上按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5.5%。本函件签署后,须从中亚公司的往来账户中扣取4.75万元的手续费,其余有关手续费的相应金额由本行酌情决定。在中亚公司接受及充分遵行本函件所列条款及条件,以及办妥一切本行认为适用的文件时,前述银行信贷可供使用,直至下述之检查日期或本行以书面通知的其他时间为止。本行会在1996年6月30日或之前重检上述授信等条款。中亚公司在上述函件上作了签署并表示接纳上述条款及条件。
1996年7月16日,香港交行向中亚公司出具一份关于该行提供授信事宜的函件,称:现正提供给中亚公司的银行信贷修订如下:额度:①可透支的额度为港币300万元,利息以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2%的年息率计算,每月从中亚公司的往来账户中扣取。②分期贷款港币154.8万元。③定期贷款分别为港币500万元、1900万元、4300万元,现有还款条款及条件依旧不变。④信用证(其中包括90天信托提货港币2000万元)港币3000万元。利息按实际天数按日累算,按全年365天计算。票据期限不足90天按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1%,91天至150天按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3.5%,150天以上按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5.5%。本函件签署后,须从中亚公司的往来帐户中扣取5.75万元的手续费,其余有关手续费的相应金额由本行酌情决定。在中亚公司接受及充分遵行本函件所列条款及条件,以及办妥一切本行认为适用的文件时,前述银行信贷可供使用,直至下述之检查日期或本行以书面通知的其他时间为止。本行会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重检上述授信等条款。中亚公司在上述函件上作了签署并表示接纳上述条款及条件。
1996年10月25日,香港交行向中亚公司出具一份关于该行提供授信事宜的函件,称:除现正提供给中亚公司的银行信贷外,将会提供信用额度如下:定期贷款港币6262万元,定期12个月,利息以年息率10.5%计算(按波动调整),以每月余额计,并每月支付;首3个月的利
息(金额为港币1643775元)须于提供所述贷款时付给本行,第4、5及6个月的利息(金额为港币1643775元)须于1996年11月30日或之前付给本行,自此以后的随后月份的利息,须按月付给本行。利息按实际天数按日累算,按全年365天计算。担保包括佛山市政府为本贷款提供承诺函。本函件签署后,港币31.31万元的手续费(如有的话)将由本行代表律师收取,其余有关手续费的相应金额由本行酌情决定。在中亚公司接受及充分遵行本函件所列条款及条件,以及办妥一切本行认为适用的文件时,前述银行信贷可供使用,直至下述之检查日期或本行以书面通知的其他时间为止。中亚公司在上述函件上作了签署并表示接纳上述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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