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高层建筑规范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87.08.26
∙【文 号】计标[1987]1447号
∙【施行日期】1988.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5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7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附件: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
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8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7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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