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
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附图二
•注1的意思是当同一幢建筑物中同时存在住宅及其他功能用房时,不能只按住宅的层数来确定其是否属于高层建筑。在住宅首层及二层布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应将首、二层与住宅层数叠加计算总层数以确定其是否高层建筑。而当建筑中存在其他使用功能时,则根据《高规》第,并采用建筑高度来判别其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注2的意思很明确,将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的总高度除以3,余数大于1.5时,则需将在除了得出的整数结果上加上1作为建筑的计算层数。
二、以下使用空间不计入住宅建筑层数: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面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三、住宅建筑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其顶层的跃层不计入层数内,其它各层的跃层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附图三—)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此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容易制定,但亦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实例:
a) 某体育馆(附图四)
层数为二层,大坡度斜屋面(造型设计特点),斜屋面局部高超过24米。建筑四周布置了环形车道,对大部分在24米以下的屋面登高扑救不存在问题。建筑的疏散及使用上仍然属于多层建筑的性质。可判定其为多层建筑,不用执行《高规》。
2 某剧院(附图五)
某剧院座落在平台上,通过台阶进入观众厅,采用大跨度网架结构(观众厅),平台下部为设备机房以及设备管道层。观众厅人员疏散与底层的设备层不发生关系,可直接从门厅及观众厅两侧的休息兼走廊经台阶直接向室外疏散。底层设备层人员可直接向室外疏散。疏散人流互不干扰。消防车环道满足要求。这种情况下,虽然其主体层数为两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仍可按多层进行消防设防。但需经过专项的消防审核论证,以确保设计上的消防处理及消防扑救措施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3 某会议中心(图六)
该会议中心中心会议厅为剧场式,与中心会议厅紧邻还带有总高度超过24m的小会议室、办公、后勤等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中心会议厅为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但按其附属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高度计算,则
应属于高层建筑。这种情况下,中心会议厅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周边的使用空间进行了防火隔断,使火灾发生时,中心会议厅能与其余功能空间做到防火隔断,同时中心会议厅的人员疏散能完全自行在本分区内解决,则中心会议厅部分可按《建规》进行防火设防设计,其余部分则执行《高规》。这类情况亦需经专项的消防审核来落实。
1.0.5 对于超过250m的建筑物,本条文作出了规定。条文的具体意思是,对超过250m的建筑物,设计上应提出特殊的防火处理措施,并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由其组织研究,证论后并通过后,才可以进行设计工作及建设工作。1.0.6 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各类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亦有相应的防火设计内容,这些内容在设计时也需同时执行。当现行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内容与
现行《高规》的要求不符合时,设计处理上一般按颁布时间较晚的条文执行(目前大部分单项设计规范中防火设计的条文均早已05版《高规》协调)。
2 术语
2.0.1 裙房
•与建筑相连是指空间相连通,使用功能相连通的意思。
•在空间不相连通,使用功能与高层建筑没关系且与高层建筑之间用实体墙紧邻分隔开的高度不超过24m
的建筑是否算作高层建筑裙房,应以《高规》第,较低的不超过24m高度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否则需按高层建筑裙房设计。(附图七)
实例:(附图八)
某居住区商业中心其侧上部为两幢28层的住宅,分两期报建。4层高的商业中心高度在24米以下,住宅布置了单独的疏散楼梯。在住宅投影部分的2-3层为商业中心的仓库,与商业中心有门相通。设计单位设计时将商业中心作为二期报建,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因为商业中心2-3层与高层住宅建筑所处的投影平面空间连通,同时住宅高于商业中心且与商业中心贴邻的外墙无法执行《高规》第,因此设计单位的防火设计处理措施是错误的,此命名的商业中心属于高层裙房,设计应遵守高规。
2.0.2 建筑高度
•05年版《高规》与《建规》01年版的建筑高度定义不一样,但将发行的新修订《建规》已与05年版《高规》统一。
•平屋面时建筑高度算到屋面面层,坡屋面时则用檐口高度计算。(附图九、十、十一、十二)
•当屋面除布置了机房、梯间、水箱等构筑物以外,还布置了办公、会议、休息接待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时,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坪计算到最顶层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屋面面层。
2.0.7 综合楼
2.0.8 商住楼
•综合楼的概念包括了商住楼。此概念只是功能属性的划分,并不太严格。在《高规》的防火处理措施上,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综合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就属于一类建筑。
——商住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时属于一类建筑。
——如一幢建筑内,既有商业营业厅,也有办公楼,上部还布置了居住建筑,则属于综合楼。
高级住宅
•此条文应取消,因05版《高规》已无“高级住宅”的提法。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如何判定何为“重要的”,规范定义较为模糊。方法有两个,一是查相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如《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将档案馆分成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其中的特级和甲级属于耐
火等级一级的重要的档案楼。二是根据火灾发生后的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由业主、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协商决定。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定义是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
•本定义中,应该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在地上楼层或地下室,相对此类平面而言,符合规范要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梯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在建筑首层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平面连接或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步级、台阶连接)的外门,是安全出口。二是疏散用的楼梯应最终应能在首层直达室外地面,才能算作安全。规范中亦规定了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需每隔约15层布置避难层(间),疏散楼梯必须在避难层转换。但经转换后的疏散楼梯间仍需不改变方向,直达室外地面。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的异同:“安全出口”的重点在于“安全”,在《高规》的条文规定中,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才能算作“安全出口”。而“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口部,人员经过此口部可通过疏散走道到达安全出口。各类房间的门均可视作疏散出口。如会议室的门口,营业厅的门口,观众厅内通向可供疏散用的走道、门厅的门口等。“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在设计上如将“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混淆,则会引起防火安全设计上的隐患。
(附图十三)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有别于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空间,主要是指为居住小区或社区服务的,满足城市规划及社区服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
•要点是:不超过两层,且该空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同时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空间与住宅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两层面积合计不大于300m2。(附图十四)•出现的问题:
一、按现规范条文,如住宅的首、二层均为满足规范要求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组成,是可行的,规范条文中并无限制这样的设计布置;
二、商业服务用房的每个分隔单元如为两层高,需要布置的楼梯是否不应少于两部。商业服务用房首、二层合计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面积较小,且与其余房间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分隔,自身形成了一个防火分隔单元,可有效阻隔火灾蔓延。同时,商业营业厅的最远疏散距离规范的要求是30m,而商业服务网点的人流数量应少于商业营业厅。因此,在商业服务用房内最远一点到达首层安全出口的距离(包括通过楼梯梯段的距离)不超过30m的情况下,两层的商业服务用房可设
一部敞开楼梯。否则,应设两部敞开楼梯。《建规》中的相类似条文是第,耐火等级为二、二级的二、三层民用建筑,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口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1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即将颁布的修订版《建规》此内容基本一致)。
三、商业服务用房首层应设几个出口。应按《高规》第,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首、二层合计不超过60m2时,首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60m2,首层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以上安全出口的门净宽应不小于1.0m。
四、现住宅设计中在底层经常布置了用户的公共休闲功能用房,如健身室、室、文娱室等,应如何确定其建筑类别,是否应算作商住楼或者综合楼。这种设计布置方式在居住小区中是常见的;是提高居住生活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此类功能用房主要看其是否属于经营赢利性质的。如非经营赢利性质,属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则不应将建筑性质确定为商住楼或综合楼。且此类用房往往面积不大,同时是结合底层架空层来处理的实例较多,因此结合相应的防火规范条文处理就基本满足使用安全要求。如此类用房面积较大,且属于商业经营性质的,则不属
于商业营业网点,也不能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而应该将建筑物定性为商住楼或综合楼。
五、从本条文的定义看,05版《高规》的总则第,其括号内文字应参考将颁布的修订版《建规》,去掉“首层”两字。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关于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
部分建筑的功能布置十分复杂,如一些开发商出于经济目的,在建筑中设置了各类商业、娱乐、旅业、办公、居住等功能,造成建筑在防火设计上处理复杂且功能不合理的设计布置,这样的建筑使用上也极为不便,因此应严格控制(图十五)图示是某建筑的示意图。按其使用功能应可确定建筑分类应为一类综合楼,防火设防应以一类高层建筑进行设计。此种类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高,使用不合理,城市规划也不合理,且存在一定的社会管理及安全管理的不便。如确实按这样的布置设计建设,建设投资者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高层医院,不论其内部是否布置病房,也不论其功能类别的多寡,均应属于一类高层建筑。
•高层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下,在24m以上时,存在着面积超过1000m2的楼层,或商住楼建筑总高度在50m 以下,在24m高度以上存在着面积超过1500 m2的楼层,因为使用上的需要,此楼层用防火墙分隔成两部分,防火墙中间不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同时两部分各自的面积均不超过1000m2或1500 m2。这种情况下,虽然建筑平面因功能需要用防火墙完全分隔,但建筑作为一个整体结构是密不可分的,其设备管道、管线都互相连通,因此这样的建筑不能按两幢紧贴邻的二类建筑处理,仍应按规范所要求的一类建筑进行消防设计。(规范组解释)。另外,一类
、二类建筑的消防设防是不一样的,这样的建筑如按二类设防,建筑的防火安全设计措施及自救能力均较弱,造成消防扑救的难度增大(实际上扑救时需同时兼顾整幢大楼的消防扑救及组织,人员疏散),因此,应按一类建筑进行防火设防。
当裙房上塔楼分隔布置,其间距大于13米,每幢塔楼的任一层最大面积不超1000 m2(综合楼)或1500 m2 (商住楼),但各幢塔楼24m高度以上任一层面积相加超过1000 m2(综合楼)或1500 m2(商住楼)时,在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0的情况下,塔楼之间火灾曼延影响的危险性较低,消防扑救及安全疏散组织的难度均低于塔楼连体的建筑,因此可按二类高层建筑设计。这样的实例在商住楼中较常见。(附图十六)。
——对商住楼:规范编制组宣贯时强调:“商住楼商业部分防火措施应适当加强,住宅部分适当放宽。”
•设计中常出现以下的情况:因建设用地的限制,建筑物两侧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室外地面上(附图十七)
如图示的办公建筑,原则上应按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面到建筑屋面面层来计算建筑高度确定建筑分类。
但有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建筑两侧的台地高差小于24m时,同时较高台地侧的建筑高层落地面边长满足《高规》的要求,且本落地范围内疏散楼梯能直通室外,较高台地以上的建筑使用人员不用通过高层建筑规范
较低台地可直接在较高台地满足规范要求疏散到室外地面,而下部建筑使用人员亦可按规范的要求直接疏散到较低侧的室外地坪上,疏散楼梯在上部平台平面处按《高规》第,则建筑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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