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正式发⽂:严格控制建筑⾼度!80⽶以上住宅需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超⾼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
从严控制建筑⾼度:
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层建筑,⼀般不得新建超⾼层住宅。
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以上超⾼层建筑,不得新建250⽶以上超⾼层建筑。
常住⼈⼝300万以下
城区常住⼈⼝
常住⼈⼝300万以上
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以上超⾼层建筑,不得新建500⽶以上超⾼层建筑。
城区常住⼈⼝
⽶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审批80⽶以上住宅建筑、100⽶以上公共建筑
各地相关部门审批
救援能⼒相匹配。
压紧夯实决策责任:
城区常住⼈⼝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以上超⾼层建筑,城区常住⼈⼝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以上超⾼层建筑,作为重⼤公共建设项⽬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责任终⾝追究。
深化细化评估论证:
超⾼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均⾯积不低于1.5平⽅⽶。
加强超⾼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利⽤率⼀般不低于80%,绿⾊建筑⽔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强化公共投资管理:
严格控制城区常住⼈⼝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以上超⾼层建筑。
严格控制
严格控制城区常住⼈⼝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以上超⾼层建筑。
严格控制
2021年6⽉,住建部等1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低碳建设的意见》。
限制县城民⽤建筑⾼度。
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
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积占⽐应不低于70%。⿎励新县城民⽤建筑⾼度要与消防救援能⼒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
县城新建住宅最⾼不超过18层。
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不超过
对于“限⾼令”,⼤家应该并不陌⽣,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于2018年12⽉1⽇起正式实施。
必须严格执⾏。
新《标准》规定了⼀些强制性条⽂。要求“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
层就是其中之⼀。
住宅建筑限⾼80⽶/26层就是其中之⼀
”⽽住宅建筑限⾼
新规4.0.2对住宅建筑控制指标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容积率与住宅建筑⾼度控制最⼤值,住宅建筑⾼度控制最⼤值为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条⽂4.0.2
以⽓候区划II地区⽰例:容积率在2.0-2.6时限⾼54⽶,容积率在2.7-2.9时限⾼80⽶……这势必给今后的住宅⼩区规划设计带来更⼤的限制。
避免了住宅建筑⽐例失态的“⾼低配”现
限⾼80⽶的硬性要求,杜绝了超⾼层的出现,进⽽缩⼩了不同楼栋间的⾼度差,避免了
象的出现。
△建筑⽓候划区⽰意图
此后,多个地区发⽂跟进
海南
2019年1⽉,海南省⾃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度管控⼯作的指导意见》进⼀步明确新建居住建筑⾼度管控的有关要求:
海⼝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区、中⼼城区、红塘湾⽚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居住建筑⾼度不超过80⽶的管控要求。
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镇区、⽩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居住建筑⾼度不超过60⽶的管控要求。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居住建筑⾼度不超过45⽶的管控要求;陵⽔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
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居住建筑⾼度不超过20⽶的管控要求。
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居住建筑⾼度不超过12⽶的管控要求。
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执⾏居住建筑⾼度不超过24⽶的管控要求。
在特⾊产业⼩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以及独⽴设置的产业园区,其配套居住建筑⾼度管控按照不⾼于20⽶执⾏。
天津
2019年8⽉,天津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执⾏的通知》,强调“严格执⾏”新《标准》!
《通知》要求,凡在本市⾏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项⽬应严格执⾏2018年12⽉1⽇开始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另根据天津2019年4⽉份出台的《天津市建筑⼯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规定,⽐邻布置的居住建筑⾼度差不宜⼤于
⽐邻布置的居住建筑⾼度差不宜⼤于20m。
⽐如同样2.0的容积率,通过“⾼低配”可以搭出30多层的⾼层和7层的洋房,⽽限⾼80⽶后,最多只能建26层的房⼦,也就搭个18层、11层,肯定搭不出7层的洋房了。
安徽
安徽省发布的《住宅设计标准》(DB34/T3467-2019)于2020年6⽉25⽇起正式施⾏。提出容积率、住宅建筑⾼度控制范围(⾼层II类(19-26层),住宅建筑限⾼80⽶,容积率2.9~3.1)
河北⽯家庄
2021年3⽉,⽯家庄市⼈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内容显⽰:
建筑⾼度不得超过80⽶;
1.住宅建筑除历史遗留项⽬外,建筑⾼度不得超过
禁⽌出现建筑⾼度⾼差悬殊、⽐例失态的“⾼低配";
2.同⼀街坊内禁⽌出现建筑⾼度⾼差悬殊、⽐例失态的
3.严格控制建筑⾯宽,沿城市主要道路禁⽌出现超⼤⾯宽、视觉封闭的“⼤板楼”;
4.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层住宅建筑,应避免出现过细、过薄、⽐例失调的建筑形态;
5.当采⽤连廊户型时,连廊宜采⽤玻璃栏板,并合理控制连廊凹进距离,强化连廊与交通核的形体完整性等。
河南
2021年7⽉,河南省⼈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
省辖市、济源⽰范区建成区新建住宅建筑⾼度原则不超过26层,容积率不超过2.5。
省辖市、济源⽰范区
县级城市住宅原则上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积占⽐应不低于70%,新建住宅最⾼不超过18层,容积率不超过1.8。县级城市
严格限制新建250⽶以上超⾼层建筑,新建100⽶以上的建筑应相对集中布局,并与城市规模和空间尺度相适宜。
严格限制
附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省、⾃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层建筑在集约利⽤⼟地资源、推动建筑⼯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积极作⽤。但近年来,⼀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建设超⾼层建筑,盲⽬追求建筑⾼度第⼀、形式奇特,抬⾼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层建筑,促进城市⾼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管控新建超⾼层建筑
(⼀)从严控制建筑⾼度。(⼀)从严控制建筑⾼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层建筑。⼀般不得新建超⾼层住宅。城区常住⼈⼝住⼈⼝300万⼈⼝以下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以上超⾼层建筑,不得新建250⽶以上超⾼层建筑。城区常住常住⼈⼝⼈⼝300万以上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以上超⾼层建筑,不得新建500⽶以上超⾼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以上住宅建筑、100⽶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相匹配。城区常住⼈⼝住⼈⼝300万以下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以上超⾼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常住⼈⼝300万以上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以上超⾼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合理确定建筑布局。
(⼆)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层和超⾼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态敏感、⾃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化遗产及重要⽂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新建⾼层建筑,不在⼭边⽔边以及⽼城旧城开发强度较⾼、⼈⼝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层建筑。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
高层建筑规范(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影响。尤其是超⾼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层建筑建设项⽬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层建筑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防⽌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楼峡⾕风。强化超⾼层建筑⼈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均⾯积不低于1.5平⽅⽶。加强超⾼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利⽤率⼀般不低于80%,绿⾊建筑⽔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般不得批准使⽤公共资⾦投资建设超⾼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以上超⾼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以上超⾼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超⾼层建筑决策责任终⾝制。城区常住⼈⼝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以上超⾼层建筑,城区常住⼈⼝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以上超⾼层建筑,应按照《重⼤⾏政决策程序暂⾏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公共建设项⽬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责任终⾝追究。
⼆、强化既有超⾼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排查安全隐患。
(六)全⾯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产专项整治三年⾏动,加强对超⾼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层建筑基本情况,建⽴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排查超⾼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供⽓、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车进楼⼊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安全风险,并建⽴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安全隐患实⾏挂牌督办。超⾼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重⼤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层建筑不得继续使⽤。超⾼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励聘⽤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预防和⾃救能⼒。
(⼋)提升安全保障能⼒。
(⼋)提升安全保障能⼒。各地要加强与超⾼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员、保安⼈员、使⽤单位⼈员、志愿者等⼒量,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员的协同⼯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管理机制。
(九)完善运⾏管理机制。各地要建⽴健全超⾼层建筑运⾏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监管能⼒。开展超⾼层建筑运⾏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
管理单位建⽴超⾼层建筑运⾏维护平台,接⼊物联⽹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超⾼层建筑信息模型(BIM ),完善运⾏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 )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层建筑设计使⽤年限,制定超⾼层建筑运⾏维护检查⽅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超⾼层建筑安全险。建⽴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层建筑使⽤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22⽇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住建部、建筑最新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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