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结合xx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
一、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与公办(幼儿园)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全社会要尊重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必须聘任符合国家任职条件规定的教师、校长(园长)。
三、民办学校(幼儿园)聘任教师时,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要符合劳动法、教师法,聘任合同要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聘用的教师、校长(园长)的名册每年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并进行备案,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编制,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规定,结合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管理特点,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
五、民办学校(幼儿园)要关心爱护教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幼儿园)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参与民主管理。
六、民办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收费申请报告中教职工工资福利所占的比例制定教职工工资标准,按聘任合同的工资标准按时发放工
资,要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聘任合同的合同期要一个学期以上,以学期或学年为限聘任教职工,聘任期未满的教职工不得随意解聘(学期中不能解聘教师),假期解聘教职工必须支付整个假期的工资。
因教师流动、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事仲裁。
七、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加xx区教体局每年进行的任职资格评审和职称评定,
九、民办学校(幼儿园)要搞好教师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师德修养教育,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十、民办学校(幼儿园)要制定教职工岗位职责,根据教师的特长合理安排使用教师,全面考核评价教师,建立奖惩制度调动教师积极性。
十一、民办学校(幼儿园)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区别十二、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师德修养、乐业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十三、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依法执教。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
要遵守学校(幼儿园)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幼儿园)分配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十五、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十六、履行聘任合同中的职责与义务,违反聘任合同按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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