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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6.03.24
【文 号】
【施行日期】1996.03.24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
  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1996年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鉴于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有需要对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众假日作出过渡性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1997年下半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7月1日)
  2、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第二天(7月2日)
  3、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4、中秋节第二天
  5、国庆节(10月1日)
  6、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7、重阳节
  8、圣诞节重阳节放假
  9、圣诞节第二天
  二、1998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元旦(1月1日)
  2、农历年初一
  3、农历年初二
  4、农历年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耶稣受难日第二天
  7、复活节
  8、清明节
  9、端午节
  10、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11、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12、中秋节第二天
  13、国庆节(10月1日)
  14、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15、重阳节
  16、圣诞节
  17、圣诞节第二天
  三、上述安排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实施。对于香港社会团体和人士提出的增加其它公众假日的建议,拟转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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