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物业收电费27号文件
一、总体要求
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办公等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所有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分摊)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二、明确不同终端用户表计条件的用电价格政策
(一)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严格执行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中所对应电价。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1+线损率)”方式形
成。线损率=1-(上一年度全部终端用户到户电量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量+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量)/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线损率最大不超过10%。存在多级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各级用户执行的线损率合计不得超过最大线损率。不同用户基准价的确定方式为:
1.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基准电价按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电价确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上调整电价标准,基准电价作同幅度调整。电费网上缴费
2.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和农业生产用户。基准电价分别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合表和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
(三)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由终端用户据实公平分摊。
(四)采用“先购电、后用电”预收电费等方式的,按用电分类预交电费,年底可根据当年电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其他事项
(一)加快户表改造。鼓励供电主体在居民小区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各级电网公司要为用户申请报装、“一户一表”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公司要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二)落实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落实责任。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关费用分摊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如实记录相关电量、电价、电费、收缴费凭证等信息,按月进行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价监管。对用户反映的价格违法问题,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电网企业要利用营业网点、、平台等各种服务渠道,推广用户使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强化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积极向电力用户宣传电价政策,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及时发现电价违法行为。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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