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代收电费合作协议
甲方:**供电公司
乙方:**银行
为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客户缴费,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甲方用户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委托收费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客户可委托乙方通过柜面代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以现金、结算帐户转帐、委托代扣支付的方式缴纳费用。
2、甲乙双方通过业务系统互连实现收费数据的传送,并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代收费扣账信息以代扣方式代为收取甲方客户的费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或其下属机构)应在乙方所辖机构开立代收费专用账户,用于乙方向甲方划转代收资金。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行:
2、甲方负责向用户解释其业务资费标准,并向用户提供费用查询、疑难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
3、甲乙双方通过系统联网方式实现收费数据传递,甲方应负责己方所必需的程序开发和调试,并保证甲方系统的安全正常畅通。
4、甲方应对其向乙方提供的代收费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因代收费数据信息不实而导致乙方错扣、重扣引发的客户争端及损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5、对公客户若选择批量扣划方式代缴电费时,客户与甲方应签订《供用电合同》,甲方应
保证对委托乙方代收电费事项已得到客户有效授权,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甲方承担。
6、如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划转代收资金。造成甲方资金无法回收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划转代收资金并给予赔偿。
7、在不侵害乙方商业形象、声誉且不违反甲乙双方宣传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对代收费业务进行相应宣传。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其所有营业网点为甲方居民用户提供柜台代理方式交费,同时应在其营业网点公示提供对公用户代收费的营业场所及提供代收费业务服务的营业时间。
2、乙方应自行根据甲方居民用户需求并征得其同意后和甲方居民用户签订代扣电费协议。若客户对应缴电费有异议,乙方应告知客户到甲方收费网点由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解释并解决客户问题。
3、乙方在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根据客户需求向客户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除外)。发票应
据实开具,不得违反发票有关管理规定,对因发票开具行为和客户引起纠纷的,乙方应自行解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甲乙双方通过系统联网方式实现收费数据传递,乙方应负责己方所必需的程序开发和调试,并保证乙方一端系统的安全正常畅通。甲乙双方代缴费结算网络连接采用专线连通双方前置服务器,线路架设、终端所需设备和网络通信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5、乙方负责解决收费业务中因乙方端收费环节产生的问题,在问题解决前应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告,但不得向用户解释有关收费业务资费方面的问题。
6、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对居民用户实行批量代扣,每月 日开始隔天扣划,每月 日以后每天扣划一次。
7、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对对公用户每日实行批量代扣,同时对此类用户在每月 、 、 日分三次预划(遇节假日不顺延)”。
8、乙方应建立票据传递专人负责机制,当月往来票据(票面上应有每笔交易流水号)应按甲方各营业分局、分别归类后在 时送达甲方(节假日顺延)。
9、乙方收费信息若有变更,如:银行帐号系统升位,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给予 天的并行期,避免因信息传达不及时而延误交费。
10、乙方应在每月月末将所有电费全部清算完毕,及时记入到甲方电费帐户中,不得无故压票。同时,应将本月电费银行对账单和电子版对账单(应有每笔交易流水号)于次月 日送达甲方。
11、乙方应按时向甲方财务部门传递帐户余额汇总单据、帐户收款及上划单据。每月1日 时前传递上月月末两天单据, 前传递每月1号至6号的单据, 前传递7号到28号或7号到29号的单据。(节假日不顺延)
12、乙方应在各营业网点公布自己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甲方“95598”。
13、在不侵害甲方商业形象、声誉且不违反甲乙双方宣传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可对代收费业务进行相应宣传。
四、共同条款
1、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业务系统的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代收费业务系统的稳定运行。
2、甲乙双方业务变动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配合对方完成系统的修改、升级和测试。
3、甲乙双方对因联合开办代收费业务而向彼此传递的各类业务信息、客户资料及本协议具体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亦不得将从对方取得的资料、信息等用于除履行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代收费业务的账务核对工作。如发生错账,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查明原因,共同做好调账工作,并且错帐信息要按分局分开显示。
5、如甲、乙双方经核对、调账后对账务数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暂按乙方提供的收费数据进行代收资金的划转,待甲乙双方确认数据后,在下期对代收资金的清算金额中进行多退少补。
6、甲乙双方业务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地联合进行代收费情况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建立双方良好的沟通渠道,甲乙双方应明确各自代收费业务联系人及。
7、根据甲方收费业务内容及要求,甲乙双方就代收费资金、手续费收取及其清算方式明确如下:
代收费资金清算方式:乙方应将实际日代收费用金额于当日(节假日不顺延)全额划往甲方在乙方开设的账户,并将代收费账单按分局、按对公对私分别归类,于 时反馈给甲方。
手续费计付方式:代扣:; 现金收费:
手续费支付方式:按年支付,支付方式:转账。
五、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
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确认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如在二十日内未做出书面通知或书面异议、说明的,则视为违约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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