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
1.试述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
环境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两大类。自然资源法主要是指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
2. 试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贯彻与实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失的发生。对几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比如:我国对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已经具有比较系统、规范的实施与监督措施。同时,关闭小型造纸厂,砖煤窑,也是对该原则很好的贯彻和实施。
3. 试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方式
里约是哪个国家的
1.在源头控制,主要是采用新原料、洁净能源等。
2.在过程中控制,主要是采用新的生产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清洁生产等。
3.就是最后处理了。主要是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处理以及对污染物的减排措施。
4.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为什么?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包含如下内容:
1、损害后果。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有损害则有补偿,无损害则无补偿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于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不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只是违法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轻重的选择要件。
2、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
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而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盖因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与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污量的数量与浓度的扩张不成比例,这既是排污者实施排污行为致人损害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国家环境管理政策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的原因。
3、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既是行为人具有可归责任性因而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被侵权人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并可向排污者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唯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其复杂性、专业性、科学技术性难以确定,故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是由于因排污行为而获益的不法行为人相对于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而言在经济、技术和专业方面占据更大的优势,因而更应当就其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 试述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内容
  1、共同责任
  (1)共同责任的理论依据
  全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解决全球环境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参与,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全球环保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而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问题。
  (2)共同责任的内容
  许多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文件中均有共同责任的规定。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区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都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承担义务。基于共同责任,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参与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许多现有的有关环境的国际法律文件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必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从而确保上述法律文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有区别的责任
  (1)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
  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如果一个国家曾未经其他国家同意而不公平地对其进行利用而使其付出代价,那么受害国有权要求该侵害方承担与其此前所获利益相对应的责任,从而恢复公平。在这个问题上,正确的解决途径是适用有区别的责任,即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承担不成比例的有害的环境后果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
  (2)有区别的责任的内容
  《里约宣言》第7条指出有区别的责任适用前提有二:一是各个国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同;二是发达国家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
  有区别的责任适用的第一个前提,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所强调的。199141个发展中国家通过的《北京环境与发展宣言》宣布:尽管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但是发达国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通过掠夺式的生产方式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给全球环境造成了损害,同时也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害。尽管发达国家极力否认,但是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历史和现实。以有区别的责任适用的第二个前提条件,即发达国家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来要求发达国家承担责任,只具有道义上的或者政治上的意义。
  基于上述理由,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体现了污染者
负责原则。该原则综合考虑了三个因素:国家过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家现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按照这个原则,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的责任应该与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处理能力成比例。不同国家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应该起主要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不同国家的要求
  1、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适用不同的环保标准,即双重标准。《里约宣言》第11条规定:成员国应该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环保标准、管理目标、优先考虑的问题应该反映当时环境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某些国家适用的标准对其他国家有可能不适用。
  (1)双重标准的内容
  双重标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不同国家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受不同的义务;对不同国家履行相关环境条约设定不同的时间表。
  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第一方面在许多条约中都有所体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规定,全体成员国均应制定并贯彻落实减缓气候变化的方案,在科技、经济等领域开展合
作。第12条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成员国会议相关规定而进行信息交流,对此所有国家均应做出承诺,但是信息交流的内容是不同的。另外,发达国家承诺到2000年其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第4条还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该条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承诺很不明确,因此,1997年在京都召开的成员国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要求其确保温室气体排放量不超过所承诺的数量。在2008—2012年之间其排放量要至少比1990年的排放量低5%,而对发展中国家未作规定。
  双重标准的另一个方面是对不同国家履行相关环境条约设定不同的时间表。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规定:允许某些国家推迟10年实施议定书所确立的环保措施。
  (2)双重标准的弊端
  鉴于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双重标准是不尽如人意的。对于环保低标准国家而言,因为其为环保少支付了费用,与发达国家相比,其生产同类产品的成本有所下降。因此,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跨国公司就会迁移到那些环保低标准的国家。这有可能导致环境灾难。
  考虑到目前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实行双重标准是必要的,但只是暂时的,其废止取决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2、对发达国家的要求
  (1)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援助
  对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援助,主要是对其在环境条约贯彻落实方面的帮助,包括两个方面:
  ①资金援助。在一些环境条约中,发达国家同意为发展中国家履行其条约义务而支付的费用提供资金援助。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创设了一个合作机制,其中包括多边基金。这个机制为发展中国家实施议定书规定的环保措施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与环境相关的技术。议定书明确指出,环保措施的贯彻落实取决于资金援助以及技术转让的有效贯彻落实。这样,发展中国家环保措施的贯彻落实就与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紧密联系起来。类似的基金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有效性已被事实证明是成功的。
  ②发展中国家不能遵守环保条约的报告制度。1992年《蒙特利尔议定书》首先引入了这个概念。这个制度表面上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但事实上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实施委员会审查针对成员国不履行议定书义务所提出的报告并核实当事国对该报告的反应。如果当事国尽管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它应该向秘书处提交报告,解释其认为不能履行义务的特殊原因。委员会应该对与解决该问题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考虑,然后向成员国会议提
交报告,同时应该附有其认为切实可行的建议。收到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之后,成员国会议可以采取使议定书得以遵守的措施。成员国会议采取的措施包括:中止议定书所规定的特权;提供特别帮助,包括帮助收集和报告数据、科技援助、资金支持以及信息交流等。这个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它的非对抗性以及易操作性。它保证了那些愿意解决问题但是自身又没有解决能力的成员国得以履行其条约义务。
  2)改变生产消费方式
  《里约宣言》第8条规定:为了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国家都应该消减不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理念的生产消费方式。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改变生产消费方式第一次被提上多边谈判的议事日程。因为不可持续性生产消费方式通常发生在发达国家,所以只有发达国家停止以不可持续性发展方式侵害发展中国家,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问题的焦点是发达国家改变其不可持续性生产消费方式。
  许多国际环境条约的贯彻落实都包含生产消费方式。这些条约涉及的领域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臭氧层、沙漠化、生物多样性、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以及海洋污染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以及《京都议定书》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都要求生产消费方式的实质性改变,尤其是针对发达国家。但是,几乎所有上述条约均未对生产消费方式进行直接规定,
生产消费方式的改变只是条约履行产生的间接后果。1989年通过的《布鲁塞尔关于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与处理条约》是个例外,它直接规定了生产消费方式。其序言指出“使人类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影响的最有效方法是将其数量减小到最低水平。”所以,每个成员国均应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物减小到最低水平。 该条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效,但实际上,危险废物的出口国主要是发达国家,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属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许多可持续发展国际文件中都有所体现。这些国际文件包括软法,如《里约宣言》;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性文件,如《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因此,可以说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项法律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应起到指导作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制定过程中确实起到了指导作用,具体体现在上述文件对不同国家的责任规定有所不同。
  一项法律原则在条约的解释以及适用方面也应起指导作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第3条第1项规定,为实现条约目的而贯彻该条约规定时,缔约国应以该原则为指导。
  国际法立法活动以及条约的解释、实施如果没有考虑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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