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公约
国际环境公约
国际环境公约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从20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25年中,仅签订了3项有关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涉及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有56项。1972年6月5-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上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会议得到了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从此次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共签订国际公约40个。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署于1982年5月10—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从内罗毕会议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十年间,签订了40多项国际公约、协定,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于1992年6月3—14日
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以来空前的盛会,10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大会通过和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个文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目前,《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
约束力。
我国政府对国际环境领域的立法活动一直持积极、慎重的态度,自1980年以来,我国共签订了29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约、条约。以下着重介绍一些当前公众关注的、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以及我国履行这些公约的主要情况。
第一节气候变化
全球气候变化一直是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重大全球环境问题。自1980年后的十年间,一系列的国际政府间高层会晤的讨论焦点就是气候变化,1988年由联合国环境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联合发起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成立。1992年6月,154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一项原则公约,它为
国际社会在对付气候变化问题上加强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有区别的义务。在该公约中制订的控制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圈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以防止人类对气候系统的有害干预。该水平应该在一个时间框架内达到,以使生态系统自然地适应气候的变化,保证粮食生产不受威胁,并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经济。该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公约现有176个缔约方。中国是1992年首批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之一。
全球气候变化的控制对策及实施,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全球环境、经济和国际政治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本的分歧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正在增加,必须像发达国家一样制订限制指标,并采取限控措施。发展中国家则一直坚持,目前的全球气候变化是由于发达国家长期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结果,从现实和历史角度看,发达国家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他们应率先采取行动,控制温
室气体的排放。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温室气体人均排放量低,没有义务制订限控指标。
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各自利益不同,在此问题上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欧盟国家在发达国家阵营中表现得最为激进,提出到2010年在1990年基础上削减15%。美国和加拿大立场类似。美国宣布到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上,以后再进行削减,但未提具体指标。加拿大最近宣布的方案是到2010
年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西方国家最近几年先后提出了联合履约、共同实施的活动和排污交易等措施。发展中国家始终未接受联合履约的方案。因为发达国家企图通过联合履约,减少其在国内应尽的削减义务,并诱使发展中国家接受承诺限控指标,这自然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但是,对于共同实施的活动这一方案,许多发展中国家已有条件地予以接受,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不应推卸其在国内应承担的义务,更不得以此为借口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削减义务。
1997年12月在日本召开的京都会议审查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各项承诺及执行情况,磋商如何采取措施,落实已经签署的框架公约,使发达国家在更有效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从而尽快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上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之间的原则、立场冲突较为充分地在这次会议上体现出来。日本作为京都会议东道国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即到2010年在1990年的水平上削减5%,该方案遭到欧盟的批评。京都会议达成的协议中要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限期控制,全部排放量在2008—2012年承诺期间,以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基数,实现平均减排5.2%。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环境大国。我国CO2排放总量目前仅次于美国,占世界第二位。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均把目标对准我国,企图迫使我接受制订和实施限控指标的义务。西方国家认为若中国在10年内不控制其污染的排放,它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印度、墨西哥、巴西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发展将使世界工业化国家难以单独实现对全球变暖趋势的控制。因此,在京都
会议和其他国际环境论坛上,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将继续给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为此,发展中国家坚持环发大会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认为在控制全球变暖的问题上,发达
国家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温室气体控制的国际义务应坚持“人均”的原则。美国和德国的CO2人均排放量分别是我国的7.6倍和4倍,因此,中国不应该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义务。发达国家应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气候所作出的努力。若要使保护气候取得大的进展,必须同保护臭氧层一样,建立一个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气候专项基金。
在人类进入21世纪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将会加快步骤。事实上围绕气候变化的斗争早已超出了“气候”、“环境”的范畴,直接涉及到国家的发展。人们预言,气候变化将是21世纪国际社会一大热点问题。因此,对气候变化政策的研究很为急迫。我国在争取最大的国家利益的同时,也会积极地承担与我国社会经济状况相应的国际义务。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1.人口措施
全球人口的增加是人类活动造成的大气中温室气体上升的本质原因。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地球的每一位公民也应审慎考虑是否值得再生一个孩子。
2.能源措施
人类对能源的需求和使用是造成对气候影响的直接原因。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①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通过改进工艺过程和技术,达到减少能耗的目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具有广阔的前景。②改善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和洁净能源的使用,如开发技术提高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的使用和能量的循环利用技术。
3.生态措施
将CO2从大气转移到植物体中,是去除大气中CO2的重要途径之一。据计算,要抵消目前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到大气中的CO2,世界必须拥有大约700×104km2的永久森林。因此,世界各国应加大力度,在可利用的土地上植树造林,采取措施恢复已被破坏或正在遭受破坏的原始森林。作为生态措施的重要部分,可持续的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1992年6月11日我国政府总理在里约热内卢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11月7日决定批准该公约。我国代表1993年1月5日交存了批准书。1998年5月29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早在1990年2月,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各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气候变化问题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制定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政策和措施。中国认真参加公约有关的工作,并积极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根据公约及有关规定,在获得所需资助后的3年内,按有关指南提交“初始信息通报”。此外,中国已提出了所需的技术转让初步清
单。中国以积极的态度,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措施,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率。我国也准备采取积极行动,减少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我们知道,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涉及国民经济的许多基础部门,如主要的工业、能源、电力、交通和农业等领域,应该在审慎和科学的基础上开展这项工作,保证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第二节臭氧层保护
人类对遭受严重损耗的臭氧层所采取的保护行动,是近代史上一个全球合作的典范。自南极臭氧洞被发现以来,人类从科学研究、决策响应到付诸行动,形成了一个非常迅速的整体。科学家们很快弄清了造成臭氧层破坏的本质原因,世界各国决策层在此基础上达成了全球性的保护臭氧层协议,企业界则迅速采取行动,淘汰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目前已初见成效。里约是哪个国家的
在20世纪70年代初,Crutzen和Johnston等人曾提出了超音速飞机排放的氮氧化物可能分解臭氧,1974年Molina和Rowland提出被广泛用作致冷剂、溶剂、塑料发泡剂、气溶胶喷雾剂及电子清洗剂的氯氟碳化合物(CFCs)分解产生的氯原子具有很强的破坏臭氧的能力,这些破坏臭氧层的物质被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自美国杜邦公司30年代开发出CFCs并投入生产以来,CFCs在许多行业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由于限制CFCs 的生产和消费可能会对许多工业部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上述科学家的观点在提出后的最初一段时间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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