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里约是哪个国家的
[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不得不相互合作共同采取行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表明,由于气候变暖问题的全球性和严重性,世界各国应当对环境问题承担共同责任,以及由于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能力优势,其应当承担与发展中国家有所区别的责任。该原则随着国际气候立法的发展得以确立和适用,然而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该原则在将来也许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区别责任全球气候变暖
“地球人命运共同体的意识是我们所处的这个新千年最具深刻意义的事件:我们与地球息息相关,患难与共。我们必须护理好地球,否则我们只有死亡。”1地球的生态环境尤其是气候状况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由于地球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国家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温室效应都不可能仅影响一隅之地,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世界各国必须携起手来共同解决;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也逐步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该原则体现了世界各国对气候变暖问题的重视以及对国家责任分配的主张,尽管从提出到正式确立再到实际适用这一原则并非一帆风顺,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依然且应当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贯彻实行。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早在20世纪60-70年代的一些国际法文件中就有所体现,只是这些早期的文件并未使用“共同与区别责任”这一术语。在这段时期,该原则还处于萌芽状态,各类国际法文件更多的是强调“共同责任”,例如1959年《南极条约》的序言指出:“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再如,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序言指出:“确认为了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两份条约中的“全人类的利益”和“共同利益”均隐含了共同责任的意蕴。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类似的概念。首先是共同责任,《人类环境宣言》第一部分“共同认识”的第2项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第二部分为“原则”, 该部分第18项指出:“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 必须应用科学和技术以鉴定、避免和控制环境恶化并解决环境问题”,此两处均强调了共同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是区别责任,这也是区别责任首次出现在国际法文件中,《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照顾到它们由于正在发展计划中列入环境保护项目而
1林灿玲编:《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需要的任何费用,以及应它们的请求而供给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该《宣言》虽然没有直
接使用“区别责任”,但既然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就不可能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责任方面采取统一刻板的标准,即应当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区别对待,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具体体现为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责任方面应当享有技术援助、资金支持以及较长的履约过渡期等特殊待遇。2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环境的恶化加重,国际社会对区别责任的认识逐渐深刻,该时期的大多数国际法文件对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同时做出了规定且强调了区别责任。1982年《内罗毕宣言》指出:“发达国家及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 应协助受到环境失调影响的发展中国家, 帮助他们处理最严重的环境问题。”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不但在序言中重申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作出特别规定”,而且在具体义务中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进行了区别, 并通过具体的区别对待的措施和手段保证责任的承担。3
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首次被明确提出。由于在是否确立该原则的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程度的分歧,最后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提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虽然在《宣言》中发达国家并未承认其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首次在国际法文件中得以体现。里约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21世纪议程》等文件中均确立了此原则。
此后,国际上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尤其是气候问题时基本肯定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缓排放承诺;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和《执行计划》不仅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且将该原则的实践置于可持续发展的大框架下。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解决环境问题的态度,即全世界应当共同行动承担共同责任,发达国家由于历史责任和能力优势应当承担主要的区别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具体含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5即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上,各国都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责任大小必须有所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或者是主要的责任。6公平责任原则是该原则的价值基础,要求各国应当根据不同的历史责任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1.责任性质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英文表述通常为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2李扬勇:《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载《武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3杨兴:《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载《时代法学》2003年第1期。
4同上
5王曦编:《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6金瑞林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页
Responsibility,Pinto认为,responsibility指某种不必然会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前所存在的状态,该状态应该是免除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一个人基于某种条件、身份或关系而负有义务,那么他就有可能承担责任或者受到某种约束。7据此观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的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以国际成员的身份应当履行的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义务。
再者,从各国际法文件关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来看,该责任也与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性质有所不同,国家责任通常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后应承担的责任,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的责任强调的是国家作为地球的一份子对环境保护和改善应当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例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这里的责任并非指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与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具体减排义务中的义务一样,是指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应当履行的义务。
2.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源于国际法上“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之理念,8在气候领域中,既然是共同利益,必然要求世界各国承担共同的责任,要求国际社会把气候变化当做一个全球整体问题对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一般认为,共同责任是指:(1)各国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2)各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对其他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3)各国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4)各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相互支持和援助有差别的责任。9
3.区别责任
共同责任并非意味着等同责任,由于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历史责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区别责任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或者主要的责任。基于这一点,发达国家应该在保护全球环境中率先行动,率先削减其污染物的排放量,率先在生产和消费方式上做出实质性的改革,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不附加商业性条件的资金和技术以帮助它们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10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则不被要求承诺具体的减排义务,仅需履行“制订、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11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均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工业化国家具体的减排义务以及对发展中国
家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要求。12尽管《哥本哈根协议》并无约束力,但仍然维护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7谢永佳:《应对全球变暖的国际法框架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法律系,2008年,第33页
8谢永佳:《应对全球变暖的国际法框架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法律系,2008年,第34页
9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
10王曦编:《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
11《京都议定书》第十条(b)
12例如《京都议定书》第三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
4.作为整体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孤立地来理解。共同责任是区别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条
件,应当承认所有国家对全球环境退化都有责任,因此每个国家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义务。正是这种义务的共同性和命运的相关性才牵引着许多国家走到一起,共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13区别责任则是考虑到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能力优势,其与发展中国家在承担责任的方式、大小、时间等方面应当有所区别,是在共同责任上的进一步细化和区别。因此,共同责任是区别责任的前提,没有共同责任就没有区别责任,而区别责任是出于各种因素对共同责任的限定,是实现共同责任的方法,如果不将责任区别开来,而是一味规定统一标准,很难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认可,也就无所谓共同责任的承担了。
(三)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承担责任的必要性
气候变暖的原因决定应当由世界各国承担共同责任,根据现有科技研究表明,全球气候变暖是由温室气体排放过量导致,而温室气体排放则是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耗的产物,因此,世界各国都应当对全球气候变暖承担责任。气候变暖的全球性决定应当由全世界共同行动,因为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和互相依赖性,“大气层并不区分温室气体来源于哪个国家。”14这要求各国认识到生态上的互相依存, 携手共同行动。气候变暖的严重性要求世界各国立即并且共同采取行动,全球气候变暖已经带来诸多危害,生态系统的改变是最明显的证据:海平面将升高,引起海岸滩涂湿地、红树林和珊瑚礁等生态丧失,海岸侵蚀全球变暖的可怕后果,海水入侵沿海地下淡水层,沿海土地盐渍化等,从而造成海岸、河口、海湾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给海岸带生态环境系统带来灾难。这些危害并非仅靠单一国家的力量就可以解
决,“没有任何一个国家, 既有政治上的威力又有经济上的力量来单独与气候的变化相抗争”,也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间组织具备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各种手段,“集体行动不是选择而是必须”。15
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因分析
(一)承担共同责任的原因
首先,气候问题的整体性和全球性要求世界各国相互合作,承担共同责任。具体而言,是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在全球气候问题上的延伸,该原则要求“各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的环境的责任”。16然而众所周知,气候问题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仅靠单一国家的力量是不可能解决的,即使某些国家遵守了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只要有一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过大,都会对整个地球的气候状况产生影响。因此,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并非单一国家国内问题,它的整体性要求世界各国共同承担责任。
其次,由于“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17,并且生态环境是人类共同的利益,既然是共同关心的问题和共同的利益,
13谢永佳:《应对全球变暖的国际法框架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法律系,2008年,第37页
1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2008年人类发展报告
15谢永佳:《应对全球变暖的国际法框架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法律系,2008年,第16页
16《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二部分
17《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序言部分
保护和改善气候当然也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在此,体现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共同利益如果受到不良影响例如全球气候变暖,这种危害也会波及世界各国,因此为了共同的利益和解决共同的问题,世界各国应当承担起共同责任。
最后,只有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甚至与单一国家的有限能力存在冲突时,才有可能使得世界各国联合起来承担责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12年11月21日发布的一份报告强调,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自2000年以来增加了20%,比2020年所应达到的水平还高出了14%,可见目前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严重程度。正是由于气候变暖问题的严重性已经超出了单一国家或少数国家的能力范围,仅靠部分国家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再加上一些发展中大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增加,应对全球变暖必须且迫切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起承担共同责任。
(二)承担区别责任的原因
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决定其应当承担更多或者主要的责任,这也是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补偿原则的体现。在历史上,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以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的。工业革命之后,发达国家为实现工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严重损害了全球气候环境,直至今日,地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自发达国家。18发达国家因为历史上的污染气候环境而享受到了经济发展的利益,根据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补偿原则,应当对全球气候变暖承担区别于发展中国家的更大、更多的责任。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区别责任。发展中国家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消除贫困和经济增长,因此在承担气候变暖问题的责任时不应与这两大任务相冲突。众所周知,历史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和压榨以及为了发展经济而大量排放温室气体,是当前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如果要求发展中国家来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且完全不符合其能力水平的责任,显然是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的。“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19“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国家和那些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特别优先的考虑”。20由于发展中国家落后的经济状况和不具有相应的技术,其无须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
在气候变化领域,区别责任还来源于发达国家的能力优势(技术和财力资源)。联合国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无论是人均收入还是专利权比例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积累和掌握着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财力资源,并有着丰富的治理污染的经验,它们在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是发展中国家无法比拟的,发达国家有能力也理应更早、更多地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率先承担更多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21
(三)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因
总而言之,共同责任确保所有国家到参与到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中来,但共同责任并非意味着等同责任,区别责任则使得世界各国对责任的承担具有可
18王曦编:《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19《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序言部分
20《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六
21李静云编:《走向气候文明: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构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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