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文艺微博。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 收 缴
第七条 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九条 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
朋友圈晒花的唯美句子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执行。
第十一条 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工作证明
第十二条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第三章 拨 付
阡陌怎么读 石斑鱼怎么做才好吃第十三条 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企业申办“手册”不负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参保人员花名册;
(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劳保费用专户凭证。
第十五条 劳保费用拨付审核程序:劳保费用的支出,由各市级统筹机构按规定时间申请、省统筹机构汇总、省住建厅核定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拨付至“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由其负责统一拨付。以上各审核环节均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渝是哪的简称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