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5
【字 号】陕政发[2010]28号
【施行日期】2010.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2022年开工黄道吉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陕政发〔2010〕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省级制订指导意见,市、县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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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
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弓弓打一成语基金筹集上下结构一样的字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个档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4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对残疾人补贴。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或者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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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为每个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lol封号系统
  六、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00元确定,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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