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
(2019年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稿)》,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助力工程建设行业人才培养,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科技进步与创新。
第四条 奖项授予在工程建设领域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一节 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七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受聘于工程建设行业企业且有劳动关系。
第八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取得系列重大科技成果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且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对本行业(专业)或某个工程建设某个领域的创新性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对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贡献,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第九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主持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创新成绩突出,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节 技术发明奖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成果应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三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本行业(专业)或工程建设某个领域的主导技术或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经过广泛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三)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形成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申报的“技术开发项目”应经两年以上实施应用。
第十四条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工程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装备等方面有创新性突破,形成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并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通过竣工验收并使用一年以上,且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研究方向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且主要成员有共同研究的科学技术项目,具有合理的年龄与专业结构,并在重大科研项目中持续稳定合作8年以上;
(二)团队带头人在某专业领域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团队第一带头人应为当前工作在科研一线的实际带头人;
(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取得多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拥有经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必须是团队带头人;
(四)团队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度以及开放度高,队伍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支持单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团队持续研发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具有能够长期保持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的实力和条件。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需经过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联合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可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和两院院士,每人限提名一项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项目应提供3名及以上院士或熟悉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名专家的推荐意见。其中“知名专家”包括:
(一)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二)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科技工作的副总裁或总工程师。
第十九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创新成果或重大工程项目,应由成果主持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并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的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核心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等作用。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10家,完成人不超过20人;一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8家,完成人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相关技术取得新的创新成果后可再次申报,但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一)已经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二)未经科技成果评价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
(四)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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