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0
【字 号】洛政办[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2〕20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区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市区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乡面貌三年大提升”目标,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符合改超市(以下简称“农改超”)条件的农贸市场实施“农改超”。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福民强市”总体目标,紧密结合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以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总体要求,以各城市区为主,积极稳妥地将菜篮子商品流通逐步由以农贸市场为主经营过渡到以超市为主经营,实现传统农贸市场向连锁超市的转型升级,使菜篮子工程与改善民生、优化环境、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农改超”规划与洛阳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十二五”商业网点规划相衔接;
  2. 坚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3. 坚持规划的连续性与实施的可行性相统一;
  4. 坚持大中小、高档与一般、新建与改造相结合;
  5. 坚持规划先行、严格标准、提升档次与以人为本、科学布局、便民利民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
  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基本完成“农改超”。
  具体安排:2012年基本完成总目标的20%;2013年基本完成总目标的30%;2014年基本完成总目标的50%。
  四、具体标准
  “农改超”严格执行《洛阳市标准化农贸超市设置与管理规范》。
  五、批发市场进货政策保障
  (一)财政予以补贴。“农改超”项目或房产开发项目,用于生鲜超市的,按照经营农副产品的实际使用面积,市级财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区级财政每平方米补贴67元。项目完成后,经“农改超”领导小组验收,实行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贴。
  (二)培育期内减免相关费用。六年培育期内,一是房屋产权业主对租赁户在租金上给予一定的减免或优惠;二是行政性收费予以免除;三是所在城区政府按照实际产生的地方税收
部分,同额度给市场业主予以支持。
  (三)享受贷款贴息。在新建或改造工期内,业主自有资金投入超过60%,因资金不足需要银行贷款的,政府给予一年贴息。
  (四)建设中减免相关费用。超市建设中涉及到的文物钻探、规划设计、挖掘、测量、产权登记、办证、城市配套费等费用及经营环节的各项费用,按照“行政规费免除(返还),服务性收费减半”的政策执行。
  (五)鼓励发展大型连锁生鲜超市。对连锁生鲜超市数目达到10个以上的企业,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政策,由“农改超”领导小组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具体支持意见。
  (六)可享受争取到的上级政策、资金。商务、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并专款专用。
  (七)今后,市区内将严格控制大棚式农贸市场建设,积极支持便民超市、社区便民店、直销店的发展。
  六、组织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市工商局、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委局和各城区政府(管委会)主管副区长(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对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改造或新建的农贸市场,各部门要在各种手续的审批上通力配合,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减化手续,提高效率。
  (三)“农改超”工作的实施,以各区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按照计划安排,各区政府(管委会)应与市政府签订《农贸市场改造建设责任书》。
  (四)严格规划管理,强化工作责任。一是农贸市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不得建设。凡实施“农改超”项目的,其周边的摊点、马路市场、传统农贸市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其入市经营。二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期建成投用。严把质量关,严禁偷工减料、擅自降低标准和无故推迟开工、竣工时间。未能严格按照方案、时间、标准建设和改造的市场不得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三是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目标进行改造和建设,确保按时完成。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洛阳市标准化农贸超市设置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贸超市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超市选址、建设、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农贸超市
  是由超市举办者提供室内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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