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
天气预警级别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1.20
施行日期
2020.11.20
文号
津政办规〔2020〕22号
主题类别
大气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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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橙和红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2.2本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应急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专职工作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制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指导各区按照绩效分级组织企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减排措施;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2.4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5企业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相应级别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橙和红预警三级,红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等工作。
  3.2.2预警启动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预警级别。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黄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预警经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预警经市长批准。黄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红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或市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4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
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区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响应措施
  5.3.1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出行和绿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3.2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出行和绿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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