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居间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到的⼀个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种制度。居间⼈是为委托⼈与第三⼈进⾏民事法律⾏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在签订居间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居间合同是中介常⽤到的⼀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和委托⼈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如委托⼈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要求居间⼈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就负有对委托⼈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在交易双⽅订⽴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保密的义务。居间⼈对在为委托⼈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促成合同成⽴时,居间⼈才能要求委托⼈⽀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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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间活动费⽤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促成合同成⽴时,居间活动的费⽤由居间⼈来负担。但是,若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的,可以要求委托⼈⽀付从事居间活动⽀出的必要费⽤,但不得要求委托⼈⽀付报酬。(四)、居间⼈损害委托⼈利益的后果居间⼈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利益的,不得要求⽀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签订居间合同的情况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委托⼈主动居间⼈。例如甲有⼀套房⼦要出租,他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公司,⼄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中为其到了合适的⼈选⼀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收取中介费(佣⾦),按我国⽬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是由求租⼈⽀付。
第⼆,居间⼈主动委托⼈。居间⼈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急需购买此物的⼄却不知道,甲向⼄报告了订⽴合同的信息,并为⼄订⽴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向甲⽀付⼀定数额的佣⾦。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种情形甲和丙都是⼄公司的委托⼈,第⼆种情形尽管是甲先的⼄,但最终⼄转化为甲的委托⼈,由⼄向其⽀付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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