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领导,并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指导和支持,确保考试平稳有序。
第三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主任由财政部分管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领导兼任。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主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领导兼任。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
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考注册会计师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七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八条  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第九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
科目。
第十二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十四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细则)、应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试卷及其他有关情况和数据等,均属于工作秘密,未经财政部考委会批准不得公开。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3日财政部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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