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A认证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高端财经人才在全球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认证财经职业界精英,提高其国际化工作环境下的专业胜任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CPA箐英汇是由认证雇主和箐英人才组成的社会团体。认证雇主包含认可GCPA认证评价体系的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企业等。箐英人才为通过GCPA认证统一考试并申请注册的个人。
第三条GCPA箐英汇包含GCPA箐英汇学术委员会(简称GCPA认证学委会),由知名事务所合伙人、高校教授、雇主企业高管等担任学术委员,负责GCPA认证的考试制度设计和职业能力评价工作;GCPA箐英汇考务办公室(简称GCPA认证考办),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四条GCPA认证分为三个阶段:Associate Level助理阶段;Professional Level专业阶段;Capstone Level精英阶段。通过GCPA认证助理阶段考试的人员,表明其已掌握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一定的分析、管理;通过GCPA认证专业阶段考试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注册会计师的多维知识结构体系,能够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通过GCPA认证精英阶段考试的人员,表明其已能综合应用经济管理知识,胜任国际化工作环境下的鉴证和商业服务。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GCPA认证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六条GCPA认证学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GCPA认证考办工作。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GCPA认证考试:
(一)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提供高等专科以上学历(学位)在读证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GCPA认证考试:
(一)因被吊销注册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三)以前年度参加GCPA认证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九条具有会计及相关资格考试证书或相关学习经历的报名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GCPA认证划分为3个阶段:Associate Level助理阶段;Professional Level专业阶段;Capstone Level精英阶段。
助理阶段考试设财务会计、公司理财、商法、审计案例4个专业科目考试(含英语附加题)及1个工作坊。工作坊考核内容为企业财务模拟。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
个专业科目考试(含英语附加题)及2个工作坊。工作坊考核内容为审计底稿编制和商业案例咨询。
精英阶段考试设商业英语及4个工作坊。工作坊考核内容为审计质量控制、行业分析及企业价值研究、商业策划及税收筹划。(考生可自选参加3个及以上工作坊。)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GCPA认证考办发布的《GCPA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考试范围在各年度GCPA认证学委会发布的《高顿财经GCPA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十一条专业科目考试为闭卷、机考。工作坊考核可携带必要资料。(电子通讯设备除外)第十二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务费。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在上一阶段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下一阶段考试,不可跨阶段考试。第十四条应考
人员答卷由GCPA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GCPA学委会负责认定,由GCPA考办通知应考人员。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五条参加GCPA认证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GCPA认证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证书颁发和注册
第十六条参加单一阶段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均合格者,颁发相应阶段合格证书。通过免试申请,直接报名参加下一阶段考试者,不提供本阶段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参加GCPA认证考试三个阶段考试成绩均合格,可以向GCPA箐英汇申请注册。
除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外,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GCPA认证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GCPA箐英汇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GCPA箐英汇发给统一制定的GCPA认证证书。注册的箐英人才由GCPA箐英汇出具推荐信或推荐GCPA箐英汇认可雇主范围内就业。
第二十条已取得GCPA认证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收回GCPA认证证书,并在认证雇主范围内通报:
考注册会计师的条件(一)受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原GCPA证书考试办法同时废止。
GCPA箐英汇
201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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