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
消毒对象:
1、环境:环境表面(墙壁、地面、物品表面)的消毒、空气净化与消毒、水的消毒
2、人体:手卫生、皮肤黏膜消毒、伤口消毒
3、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供应室、手术室、口腔科、内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名称术语
消毒产品 :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医疗器材 :用于诊断、、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
灭菌: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材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6。
高水平消毒:杀灭各种细菌繁殖体、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的消毒处理。
中水平消毒: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处理。
低水平消毒:仅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性病毒的消毒处理。
多重耐药菌: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物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常见多重耐药菌
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β一内酰胺酶(ESBLs)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
四、卫生要求:
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 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Ⅳ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 空气平均菌落数a |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CFU/cm2 | ||
CFU/皿 | CFU/m3 | |||
Ⅰ类环境 | 洁净手术部 | 符合GB 50333要求 | ≤150 | ≤5.0 |
其他洁净场所 | ≤4. 0(30 min) b | |||
Ⅱ类环境 | ≤4. 0(15 min) | -- | ≤5.0 | |
Ⅲ类环境 | ≤4. 0(5 min) | -- | ≤10.0 | |
Ⅳ类环境 | ≤4.0(5 min) | -- | ≤10.0 | |
a CFU/皿为平板暴露法,CFU/m3为空气采样器法。 b 平板暴露法检测时的平板暴露时间。 | ||||
发生下列情况时: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院环境有关时,随时进行目标微生物检测。
其他项目卫生标准
项目 | 执行标准 | 菌落总数 | |
医务人员手 | 卫生手消毒后 | GB15982-2012 WS/T313-2009 | ≤10 cfu/cm2 |
外科手消毒后 | ≤5 cfu/cm2 | ||
医疗器材 |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 GB15982-2012 | 无菌 |
中度危险性器材(湿化瓶、胃肠镜、纤支镜、喉镜、面罩、牙托等) | 卫生要求GB15982-2012 | ≤20 cfu/件 | |
低度危险性器材(听诊器、止血带、袖带、体温计等) | GB15982-2012 | ≤200 cfu/件 | |
消毒剂 | 使用中灭菌剂 | GB15982-2012 WS/T367-2012 | 无菌 |
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剂 | ≤10 cfu/ml | ||
使用中消毒液 | ≤100 cfu/ml | ||
紫外线灯 | 使用中(30W) | GB19258 | 辐射强度度≥70μw/cm2 |
高强度新灯(30W) | WS/T367-2012 | ≤180μw/cm2 | |
污水 | 处理后污水 | GB18466-2005 | ≤500MPN/L 总余氯3-10mg/L |
医用口罩符合的标准及重要技术指标:
1.医用防护口罩:符合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标准,重要技术指标包括非油性颗粒过滤效率和气流阻力:
(1)过滤效率:在空气流量(85±2)L/min条件下,对空气动力学中值直径(0.24±0.06)μm氯化钠气溶胶的过滤效率不低于95%,即符合N95(或FFP2)及以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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