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与栾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与栾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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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5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胡怀松王小虎 
【审理法官】单位证明信张勤缘胡怀松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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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栾海 
【当事人-个人】栾海 
【当事人-公司】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 
【代理律师/律所】地形葛伟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王雨田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葛伟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王雨田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葛伟王雨田 
【代理律所】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 
【被告】栾海 
【本院观点】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案涉公告和通知内容均是由沈阳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以协会名义作出,栾海虽在该协会任职,但相关内容难以认定为栾海的个人行为,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案涉公告和通知内容均是由沈阳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以协会名义作出,栾海虽在该协会任职,但相关内容难以认定为栾海的个人行为,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关于栾海在“首届CCAT教师/教考官班”中的相关言论的指向问题,栾海曾多次明确其言论指向的具体项目和个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栾海的言论是针对上诉人单位作出,也不足以证实上诉人的名誉在栾海的相关言论中受有损害,一审未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
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联欢会串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18:04 
海灯法师李腊梅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与栾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民终5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某某王府世纪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副主席兼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田,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因与被上诉人栾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上诉请求: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以侵权的通知和公告的发布者为沈阳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为由,而否认对被上诉人侵权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原系上诉人会员,在上诉人的授权与大力扶持下,被上诉人及其开办的培训机构在沈阳地区均得到了长足发展。被上诉人之所以做出此次侵权的种种不当行为,正是因其认为上诉人授权同地区其他会员开展活动,损害了其既得利益,故表现出强烈不满与抵制。被上诉人在“首届CCAT教师/教考
官班”中,有的是利用其“沈阳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常务副主席秘书长”身份之便,以“沈阳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的名义制作“公告”、“通知”,其中将上诉人分支机构捏造为“真假难辨”;将上诉人合法授权举办的活动捏造为“违法活动”、“违法违规活动”、被沈阳市执法部门“现场封停”等;有的是以其个人名义多次在“首届CCAT教师/教考官班”中,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发布诽谤上诉人的言论。一审法院在已认定“公告”、“通知”内容侵权的情况下,仅以发布者为沈阳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而非被上诉人为由,否认被上诉人在“首届CCAT教师/教考官班”中对上诉人侵权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在中,以沈阳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负责人的名义编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发布诽谤上诉人的言论,并称其对沈阳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发出的“公告”、“通知”内容负责,如“同时我将以辽宁省和沈阳市国际标准舞/体育舞蹈社团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呼吁全国友好省市协会/社团/组织,对此类非法违规的‘教师评审班’或‘活动’一律加以抵制和举报”“我再次重申,我对我协会发出的内容负责”。针对被上诉人在中的发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身为沈阳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的秘书长及实际负责人,是此次制作并发布针对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告”、“通知”的始作俑者,既然一审法院已认定“公告”、“通知”的内容己侵权,那么被上诉人就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所发表负面言论针对对象的认定,是错误
的,被上诉人在“首届CCAT教师/教考官班”中,不仅针对上诉人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而且发表大量针对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的侮辱性词汇等负面言论,其一,被上诉人在中对王永刚以及其所称的“以王永刚为首的那一批人”,发表了诽谤及侮辱性词汇,王永刚作为上诉人总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称的“以王永刚为首的那一批人”和王永刚一样,都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工作人员的贬低,实际上就是对上诉人的贬低。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总会所有工作人员是流氓恶棍、黑帮等,那么无疑就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名誉的贬损。其二,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标准,被上诉人身为沈阳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的负责人,其在中实施的名誉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是组织行为。而王永刚身为上诉人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的法定代表人,及上诉人的主要领头人,被上诉人对其在工作上行为的贬损,一审法院却只认为是侵犯了王永刚个人,而非侵犯了上诉人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一审法院在一个案件中所持有的双重认定标准,是错误的!这实际上就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名誉的侵权!“首届CCAT教师/教考官班”成员共271人,来自全国各地,全部为国标舞领域专业从业者或活动组织者,在全国国标舞领域影响范围较广,被上诉人的所作所为,现已使部分不明真相的其他成员对上诉人产生了误解和不真实的看法:已严重影响上诉人在全国国标舞领域长久以来树立的专业形象:使上诉人在全国国标舞领域的社会评价降低,对
上诉人今后正常活动的开展己造成极大的恶劣影响。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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