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总16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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